美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借鉴
2018-01-09秦兴强
劳动保护 2017年11期
文/秦兴强
2016年8月14日-9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培训团赴美国,学习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为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借鉴。

培训团成员合影

秦兴强与培训工作人员合影
2016年8月14日-9月3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组织“美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法规标准及技术支撑保障培训团”,赴美学习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了解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监察程序、内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管理等,为我国职业病危害防治提供借鉴。
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管体制
美国1970年颁布的《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国会授权建立了3个机构,即职业安全健康管理局(OSHA)、国家职业安全与卫生研究院(NIOSH)和职业安全健康审查委员会(OSHRC),其目的一是制定或执行强制性的职业安全健康标准,二是研究职业危险及其控制措施,三是审查一些有争议的执法活动。
职业安全健康监督执法
OSHA把所有投诉进行优先顺序排序,对于优先等级靠后的危害,OSHA在获得投诉人同意的前提下通知雇主,让其描述职业安全健康问题,并要求将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危害因素详细内容、改正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传真给OSHA。如投诉者对雇主的回复满意,OSHA不再进行现场调查。
美国对OSHA的监察活动有如下限制性规定:①雇员在10人以下(含10人),歇工率低于全国平均水平的企业,在计划中不安排职业安全健康检查;②对于“初次”不严重的违章,不得罚款;③雇员在10人以下,已请求现场咨询,并正在采取措施消除已确认的危险,不得对企业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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