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事故国家监察该为地方监管买单?
2018-01-09杨洪波
劳动保护 2017年11期
文/杨洪波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这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分局监察二室主任鲍青春就因这起事故被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本刊特约鲍青春的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洪波,撰文阐述鲍青春是否该担责。

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救援现场

赤峰宝马矿业“12·3”特别重大煤矿瓦斯爆炸事故现场,一名刚从井下上来的工作人员(源自中青在线)
他叫鲍青春,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赤峰分局监察二室主任。2015年6月29日,时任局长口头要求他牵头二室的工作,2016年9月,正式文件下达,他被任命为监察二室主任。可是,3个月后,他所负责的监察二室辖区内发生了赤峰宝马矿业有限责任公司“12·3”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以下简称 “12·3”事故),32名煤矿工人死亡。
2017年1月20日,检察机关以涉嫌玩忽职守罪将鲍青春刑事拘留,同年1月23日批准逮捕,鲍青春成为内蒙古煤监系统自2000年成立以来,第一个以玩忽职守罪被刑事羁押之人。从监察二室主任的正式任命到成为阶下囚,只有短短4个月时间,鲍青春的命运就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2017年9月8日下午,“12·3”事故调查报告正式向社会公布,这距离鲍青春被刑事拘留已达231天之久。
一般都是在事故调查报告出来后,再去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但这起事故在报告出来前,地方司法机关已经对34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除宝马煤矿的瓦检员和矿长助理2人被取保候审外,其余32人全部批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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