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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遗嘱,不予执行

2018-01-05

现代家长 2018年11期
关键词:田某要件继承人

问:2013年,我的父亲73岁,与64岁的保姆田某再婚。当时,我父亲签署了一份遗嘱,表明在自己百年之后,所居住的房產归我所有,田某没有继承权等内容。今年5月,我父亲病逝,留下一套房,目前由我居住。田某要求分得我父亲的遗产,被我拒绝,双方发生纠纷。请问,田某是否有权继承我父亲的遗产?

宋泰龄(北京通州)

律师意见:我国《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该规定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对尚无劳动能力的未成年人和因年老、疾病、伤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其他法定继承人,在其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情况下,遗嘱人设立遗嘱时应当为他们保留必要的继承份额。继承人是否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应按遗嘱生效时该继承人的具体情况确定。

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这是我国法律对老年人权益的特殊保障,也是遗嘱效力的一项实质要件。

综上所述,剥夺老年配偶继承权的遗嘱不具有合法性,属于无效遗嘱。既然遗嘱无效,自然不会受到法律保护。

【编辑:陈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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