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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贵州方志墓志看明至民国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

2018-01-04刘晓艳贵州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贵阳550000

名作欣赏 2017年36期
关键词:书社县志墓志

⊙崔 凤 刘晓艳[贵州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 贵阳 550000]

从贵州方志墓志看明至民国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

⊙崔 凤 刘晓艳[贵州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 贵阳 550000]

目前,人们对贵州方志中载录的墓志关注不够,不论是单个墓志还是类型墓志都研究甚少。贵州方志中记载与品评了由明至民国初期的女性与女性行为,这些墓志承载着贵州历史文化发展的重要信息,尤其是明至民国初期妇女的社会地位。

贵州方志 墓志 妇女 社会地位

女性在古代历史发展中曾长期担任着特殊的角色和职责。中国古代历来重视“女教”,一方面体现在规范女性行为的成文规则与不成文的舆论中,另一方面又通过对女性行为的记载与品评,对后世妇女进行品德教育与行为规范。而墓志铭就是记载与品评女性行为的一种重要的形式。黄加服、段志洪主编的《中国地方志集成·贵州府县志辑》墓志中记载并品评了由明至民国的55位女性,涉及墓志49篇。其中女性墓志16篇,夫妻合墓志6篇,兄妹合墓志1篇,氏族总墓志1篇,其余25篇均在男性墓志中记载与品评祖母、母、妻妾等。

一、妇女的贞节观

在清末至民国的社会大动荡、大变革中,妇女的贞节观念、受教育权利等都成为人们思考、辩论甚至力求变革的问题。思想观念的转变不可能一蹴而就,然而在墓志的撰述中还是留下了历史变化的真实痕迹。前面所提到的《萧母郭太孺人墓表》撰写于民国二十一年,撰写者刘其贤在以传统的妇女守节来赞扬墓主时,也谈到了其旌表郭太孺人的目的所在。“现行法令不矜节烈,谓其为旧礼教之贼……兹时会犹有急待表彰之必要,以证明新旧法律之得失,亦以使士大夫有风化之责者,于此旧礼教绝续之间,闻吾说而益作其气也。”视“不矜节烈”为“人道”之大敌,是对妇女贞节观的强烈抨击与颠覆。

二、妇女的教育

(一)妇女的传统教育 如上所述,中国古代重视“女教”,分为德、容、言、工。

除上述提到的“愚孝”,其他诸如孝、贤淑,甚至一些曾被划分为“妇工”“妇言”的内容,在民国女性墓志中仍然受到了称赞。如作为新女性的江夫人,漆运钧在其《钟母江夫人墓志铭》中提道:“民国二年十一月,太姑何病卒,祭葬以礼,而君姑贺犹在堂,性严肃,夫人事之,至老不违……诸幼子皆亲教之。虽渐入学校,而慈训不稍辍。”人们不会因为它曾属于传统女性教育的内容,就剥离了一切合情合理的美德。

(二)妇女的文化教育 明清以来“女子无才便是德”的观念盛行,女子不识字、不知书的实为多数,有极少部分识字的女子,也主要是家庭教育的结果。“女子的识字、读书教育在家中进行,多数由父母执教,母亲尤其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张母李太夫人墓志铭》“吾未谙书”,《周母李太宜人墓志铭》“太宜人生长儒家,喜读书,博涉经史”,这便是家庭教育的结果。识字妇女有极少部分展现出自己的才华,进行诗文唱和,甚至还留有诗稿。清《朱母傅太夫人墓碑》:“太夫人少工诗……今搜遗稿得《紫荆花馆诗》一卷。”

此时,有一些家庭,妇女的执教者可以由非父母非女师以外的男性来担当教师,《朱母傅太夫人墓碑》中朱母傅太夫人在及笄后“复从父执杨先生文照学诗”,执教者是非亲属的男性。另外,鸦片战争之后,在中国陆续出现了由传教士创办的教会女校,之后又出现了国人创办的女校。民国时期的《王氏墓碑》曰:“有女俊秀、俊敏,亦庶出。俱送入女学校,与闻欧化国粹。”民国二十年墓志《钟母江夫人墓志铭》中曾提到江夫人“中岁历任光懿诸女校教员”。江夫人享年六十一岁,既然说是“中岁”,那么,贵州在民国元年前后就已经出现了光懿等女校,已有部分女子实现了从家庭教育到学校正规教育的转变。

三、妇女的事业

在封建社会,历朝历代均限制女性于“相夫教子”的事业范围之内。女子没有独立的事业,而只能以繁衍子嗣或相夫教子有成为荣。《周母李太宜人墓志铭》“凡丽斋公立身行事,太宜人一一以效法古人相劝勉”,《张孺人墓志铭》“盖不独家事治其辅,成公之德义,有为行略所未及者”,均以相夫修德成业为美谈。当然,也有个别女子有过自己的一番事业。明《贵州杨义司副长官金君墓志铭》:“承制慰劳,始奏更其司曰‘杨义’以旌之,命金氏母之子孙世为副长官,领其众。”清段文明所撰《土守备龙天麟母墓志》:“孺人率子天麟,带领土勇,禀奉大帅,剿捕苗匪。数月间,洗荡已尽,蒙制宪题详,赐以土守备之职。此虽国朝之殊恩,实孺人之斡济。史曰‘巾帼先生’‘城坚夫人’,诚可为孺人颂也。”两位女性均文韬武略,还能率子上阵杀敌。不过这不仅与她们属于贵州少数民族,习俗与汉族有异有关,而且与夫死时子尚未大成有关。她们只是墓志中少见的个例罢了。直至维新运动,梁启超提出了对妇女的新要求:“上可相夫,下可教子,近可宜家,远可善种。”他要求妇女在承担传统家庭角色的同时,也承担起对社会、国家的责任与义务。到20世纪又相继出现了“女国民”“新女性”的提法,《中国妇女通史·民国卷》将“新女性”的特点概括为“具有新的社会风貌,有思想、有追求,具有谋生的一技之长”。前面所提到的民国时期《钟母江夫人墓志铭》中的江夫人,其职业是光懿诸女校教员。这篇墓志铭还提到江夫人的丈夫钟山玉先生(即钟昌祚)曾致力于妇女解放事业,“创办救护幼女所,创办劝业女工厂等”。既然已经有了女工厂,就必然出现了产业女工这种新型女性职业。

明至民国时期,妇女的社会地位由以妇女的贞节观念为标志转变为以教育内容及权力、事业的独立性为标志,实现了妇女由完全依附到逐渐独立的历史巨变,不容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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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6—2017年“贵州大学研究生创新基金资助”成果,项目编号:研人文2017017

作 者:崔凤,贵州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2015级中国古典文献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贵州地域文献研究;刘晓艳,贵州大学文学与传媒学院2015级古代文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先秦两汉文学。

赵 斌 E-mail:948746558@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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