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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所有权理论的宪法关于国家所有规范

2018-01-02唐佳伟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1期

唐佳伟

摘 要:国家所有的内涵是对于全民所有形式的权利解读与界定,除宪法之外的司法解释较少,并不足以规范"国家所有"的内涵與特征,乃至范围的解释。为此,本文依据所有权理论,提出了基于所有权理论的宪法关于国家所有规范的基本策略,以期完善法律细则,为"国家所有"的相关解释提供全新界定方向。

关键词:所有权;宪法;国家所有规范

引言

国家所有是指所有权属于国家的财产。在我国宪法中对于“国家所有”的解释是: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即为全民所有。这样的解析维度过于淡薄,而后出现了“物权说”、“公权力说”、以及“所有制说”。本文立足于所有权理论,提出了全新的解读方式,以期规范国家所有在宪法中的解析维度,为相关研究提供理论参考。

一、宪法关于“国家所有”定义的解读范式

我国宪法中对“国家所有”一词的司法解释并非绝对意义的经济所有,也涵盖了法学研究领域的所有权界定范围。其法律地位、权利关系、权能结构的诸多观点中,对于“国家所有”的解释并不完全相同。而类似现象令“国家所有”一词的界定范畴不足以支撑立法维度的鲜明性。宪法第9条第1款:“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那么国家所有权本身也存在为民服务的特征属性。作为一种并不具备国家私利的存在,对公民提供自由发展的组织保障功能必须具备。但在宪法第10条中,国家同样具有获得特定自然资源的基本权限与资格,识别“国家所有”的基本特征相对模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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