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关于如何有效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议

2018-01-01罗美珍

安徽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8年4期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陪审员法官

罗美珍

(安徽大学 法学院,安徽 合肥 230601)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设立使得我国人民有机会参与到司法中,对促进司法民主、维护司法公正、推进司法进程有着不可替代的地位,在法治社会不断推进的背景下理应充分发挥出该制度的作用。

1 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

1.1 政治功能

我国实行的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有权行使权利以及监督国家权力。司法属于国家政治结构中的内容,应该要保证人民群众的参与。“陪审制不仅体现了民众参与司法的愿望,更关系到人民管理国家、社会事务以及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1]司法审判将人民引入司法中,是与人民分享司法权的体现,也是用人民权利制约司法权力的体现,更是人民自由参与政治的体现。

1.2 司法功能

作为司法功能中重要的一环,司法公正同样是人民陪审员制度不可或缺的内容。随着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多,案情的复杂程度增大,再加上法官能力的限制,此时将人民陪审员引入,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社会知识、社会经验和制约力,与法官形成优势互补和权利制约,[2]保证司法的公正。司法公正与司法民主密不可分,人民陪审员是公民参与司法审判的代表,是从人民群众中选任出来的,同时也代表着人民群众对司法的要求。

1.3 社会功能

首先,陪审员往往具有了解传统习俗、社情民意等优势,生活经历丰富,在纠纷解决过程中,更容易得到诉讼参与人的认可,加快解决纠纷。其次陪审员来自人民,与人民群众密不可分,他们在参与审判过程中,最直接受到法律的熏陶,感受到法律的公正和魅力,法律意识等得到提高。庭审过后,这些参与过审判的陪审员会将他们在法庭上所感受到的法律输送给自己身边的人,这种方式会潜移默化地让人民群众感受和学习到我国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

2 人民陪审员制度发展的现存问题

2015年5月,我国对北京、黑龙江、山东、河北、河南、陕西、重庆、江苏、福建、广西10个省级单位作为开展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改革试点,2017年4月27日召开的第十二届第二十七次会议中决定将在部分地区开展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工作往后延期,这说明了改革路程并不是一帆风顺,构建一个更加完善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迫在眉睫,但现阶段该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却阻碍着司法的发展,存在的问题如下:

2.1 缺乏宪法保障

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我国一项根本制度以及人民行使权利的一种表现,宪法应该对其作出规定。我国1954年和1978年宪法都对该制度进行了规定,可是随着宪法的不断修改和发展,1982年宪法却将该内容删去,之后便没再作出具体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司法审判中,能够充分体现出我国对司法民主和人民主权的重视,但是宪法却对其未作出相应的规定,使该制度缺乏宪法的保障与支持,得不到该有的重视,[3]自然也无法充分有效地发挥出它的功效。

2.2 人员构成不协调

2.2.1 陪审员年龄范围狭窄

由于担任陪审员需要时间成本,且一般单位司法意识不够强,往往不愿意支持员工请假参加陪审活动,又或者公民本身不愿意费时费力请假参与陪审,所以导致陪审员的组成人员以退休员工为主,这些人员本身时间充足,且生活经验丰富,再加上需求量大,导致法院大部分选任退休职工担任陪审员。这就导致陪审员的年龄范围狭窄,难免会在观念上出现狭隘,不仅不利于各方意见的表达,且也不具备代表性。

2.2.2 男女比例失调

在普遍人心里,都认为女性较于感性,而男性则偏于理性,正是由于这种观念差异,使得陪审员中男性比例会比女性大的多,但其实这样是不合理的。女性容易感性,不代表她不会理性,相反,在一些案件中,女性的细腻思维还会更具有优势。男女比例的失调,使得一些案件在处理过程中,过于片面和集中化,无法真正考虑到案件的实际情况。

2.2.3 趋向学历精英化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关于人民陪审员的条件其中有一款是要年满二十三周岁,由此可以得知十八至二十三周岁这个年龄间段的公民是无法担任陪审员的,这与我国民法以十八周岁作为是否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界限不相符,而且也导致了该层次的有能力的公民无法被选拔出来,使陪审员的选任缺乏普遍性。虽然《决定》并没有对学历进行规定,但是现实中往往要求其受教育程度为大专以上文化,而且从实际调查结果来看,高学历的人群在陪审员中占的比重较大,来自基层的普通公民较少,使得陪审员的代表性很难保证。

2.3 推诿拒绝成常态

各级法院在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实践中,发现人民陪审员在参与陪审时并不积极。在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民对陪审员的了解欠缺,不了解它的作用,再加上陪审员并不等同于法官,该制度配套的相关监督机制、惩戒机制和退出机制都有所欠缺,导致陪审员对自己本身的职位和职权抱着无所谓的松懈态度,要求其参加陪审时,通常以各种理由和借口推诿拒绝,不积极履行自己作为陪审员的义务。

2.4 “一人一天多庭”

随着法治观念的深入人心,基层法院案件的日益增长,人民陪审员的需求量越来越大,虽然最高法院建议人民陪审员制度应响应司法改革的号召,实行“倍增”计划,但是我国公民对该制度认识不足,参与司法积极性不强,且选任条件要求高以及选任机制不完善,导致陪审员数量极度欠缺,通常一个陪审员一天要参与多个案件的审理,刚陪审完一个案件,就要参与另一个案件的审理。案件数量的增多,人民陪审员的压力也随之增加,不仅使陪审员对陪审活动失去耐心,且也不能有效发挥出陪审员的作用,结果适得其反。

2.5 “陪而不审”“审却不议”

由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对陪审员的职责分工上相对模糊,法官在审判活动中占据着主导地位,以及大部分陪审员法律知识相对欠缺,使得陪审员在参与陪审的过程中,往往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在陪审中,陪审员发言机会少,使得审判过程中显得毫无实际意义。而在合议庭评审的过程中,陪审员又容易出现“不好意思说”“不敢说”,或者“随之附和”等问题。在合议庭评议的过程中,很多陪审员并不参与陪审,仅仅是事后在合议笔录上补上签名而已,即使参加了合议过程,但是法官具有绝对的权威性,本不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陪审员心理压力加大往往望而却步。当法官对案件进行评议后,陪审员更多的是选择附和而不是认真参与评议,即使陪审员表示不赞成,法官也会对此作出解释,从而说服陪审员同意自己的观点。

3 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建设的建议

3.1 完善法律法规

民主是法治的主流,陪审员制度便是民主发展的结果,它代表着公民可以在司法领域中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不管是从司法公正出发,还是从司法民主出发,又或者是权利制约,我们都应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地位以及它所起的作用。通过宪法将人民陪审员制度确定下来,可以强化该制度以及陪审员在司法中的作用和地位。在立法或者司法方面,将人民陪审员的挑选、培养、审核、陪审范围等问题规定出来,使其制度化、系统化以及规范化,确保该制度有效实施。

3.2 放宽选任的限制

我国人口众多,且素质不一,情况较为复杂,理应拓宽陪审员的来源途径,不应仅仅局限在表面条件。如《方案》将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中年龄限制从23岁改为28岁、学历限制从原来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改为高中以上学历。学历限制的变化有利于陪审员数量的增加,缓解法官压力,发挥其作用。但是却把年龄界限提高,虽本意是希望可以选任出更加富有生活阅历的人来担任陪审人员,充分发挥陪审员的作用,但是将28岁作为界限依据何在,是否就符合陪审员设立的目的?我国民法将满18周岁的公民认为具备完全行为能力,他们有自己独立的思维以及思考方式,把年龄界限提高,反而还违背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最初构想,对陪审员数量的增加起不到作用。

3.3 完善惩戒和退出机制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符合条件的公民有权利参与人民陪审员的选拔,选拔成功后可以参加陪审,但一旦该公民被任命为陪审员以后,依照法律参与陪审也成为其应该履行的义务。因此,陪审员如果随意推诿懈怠,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而拒不参与陪审活动的,便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不应只单一的免除其陪审员的职务。其次还应明确陪审员的退出制度以及处罚的情况,对于陪审员没有正当理由而拒绝、不积极遵行陪审责任以及陪审义务的行为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治,如可以采取建立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罚款、以及依照法律追究其法律责任等措施施加压力,使陪审员不敢懈怠。

3.4 设立专业且独立的部门进行管理

设立专门的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有效地实施人民陪审员的培养、组织、招募、分配等管理机制,以保证陪审员的专业性、效率性,将其脱离法官的控制,从而确保陪审员在审理案件中能够公平地发表自己的看法和建议。

在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招募时,法院可以依据本辖区具体情况,合理分配陪审员的名额比例,并在此基础上对辖区符合条件的常住群众进行随机抽选。乡镇派出法庭在审理案件时,需要人民陪审员的,可以在自身法庭辖区内建立人民陪审员库,每次开庭时再随机抽选出参与陪审的陪审员。

3.5 加强宣传力度

教育是传播知识的一个有效途径,要想加强人们对陪审员的认知,教育必不可少。首先,建议实行全民教育,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引入教育环节,在学校、单位、社区等开展宣传教育,这样有利于该制度充分地深入人心,发挥出它对整个社会的作用。其次建议充分发挥媒体的宣传作用,各级法院可以利用媒体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进行宣传,将其作为一个公益广告在黄金时段播放。最后,可以将人民陪审员制度列为公益广告,并作为一项义务在法律中予以明确。

3.6 指引与书面报告相结合

首先,在合议程序中,我们应强化陪审员的意见表达程序,此外,法官还应对人民陪审员意见发表进行适当的引导,并对他们的意见进行采纳和分析。其次陪审员应对参与陪审的案件提供书面的工作报告,报告内容要包含自己对案件的看法,法官可以据此作为参考,作出公正的裁判。这些做法能够有效督促陪审员积极地履行自身责任,发挥该制度的优势和作用。最后,为保证陪审员的独立性应对陪审员的选择、考核和津贴设立进行独立管理,脱离法官的控制,使他们能够独立地作出自己的判断以及说出自己的观点,真正实现司法民主。

4 结 语

每一个制度的完善都有一段曲折的路要走,但随着法治发展的持续深入和我国司法改革力度的逐渐加大,人民陪审员制度将会不断深入到我国的社会制度结构中,为促进司法民主和公正添砖加瓦。

猜你喜欢

人民陪审员陪审员法官
大象法官分银币
陇西县人大常委会对人民陪审员法开展执法检查
法官如此裁判
法官如此裁判
猴子当法官
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研究
选任好人民陪审员 让群众感受更多公平正义
《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发布
装模作样的家伙等2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