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措施
2018-01-01漆亮亮
安全 2018年4期
漆亮亮
永修县安全生产监察大队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主要由县、乡镇两级安全监管职能的政府部门承担。现行的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为有效开展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保障[1]。长期以来,大多数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在县级以下的生产经营单位[2],基层安全监管工作是我国安全监管体系的基础,是国家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的基本保障。因此,研究我国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对策措施,对于推动我国安全监管水平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基层安全生产监管体制机制问题分析
1.1 基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功能薄弱
县级安委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安委会是一个议事协调机构,不设置专门的人员经费,它通过在县级安监部门设立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来处理具体事务,安委办的日常工作基本由安监部门承担,而基层安监部门面临人手不足和任务繁重的局面。因此,安监部门在安委会中起到的作用更多是组织会议和印发文件,难以真正综合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工作,基层安委会的综合协调功能大大削弱。
1.2 相关职能部门的安全监管责权不清
《安全生产法》中第九条明确规定县级安监部门负责履行综合监管职能,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则由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承担。但在实际工作中,行业监管与综合监管的关系没有理顺,职责指向性不明,在界定综合监管和行业监管的职能时,安监部门和其它职能部门有着很大的认知差异,于是就出现了职能交叉、职责不清,关键时刻各部门间推诿扯皮的现象[3]。……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