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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开放的政府职责探讨

2017-12-29邓广全

求知导刊 2017年28期

邓广全

摘 要: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政府工作理念和方式、职权和职责发生了新的变化。在开放数据的过程中,首先应当明确政府要承担的职责,明确数据开放范围,进行数据甄别、分类,主动平等开放数据,提高技术水平。

关键词:大数据时代;数据开放;政府责任

一、 制订开放清单的职责

政府是数据资源的最大持有者,因为只有政府有权力和能力去收集如此海量的数据。政府规范和制订一个清晰、明确的开放范围和开放清单,不仅是为了保护权利安全和隐私安全,也关系到公众的数据需求。

第一,政府相关部门或者技术人员应当区分数据来源。数据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公众需求量最大、最应该开放的数据,是没有争议、开放难度不大、具有益民性的公共数据,政府将此类具有公共性和惠民性的数据进行开放,满足大部分公众的需求,也可以表明政府开放数据的决心。

第二,标明禁止开放的数据资源。我国宪法中明确规定保护个人隐私、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不受侵犯,因此,这三类数据是绝对禁止开放的。标明禁止开放的数据,必须制订兜底条款,从源头上避免发生疏漏。同时要注意,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更新,未来将会出现无数的新鲜事物,所以政府不宜将兜底条款的内容写得过于详尽,以免未来发生例外事件时无法可依,立法要为发展中的新事物留出回旋余地。

第三,成熟一批开放一批,切实了解公众需求,不斷拓宽开放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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