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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助推分享经济发展

2017-12-27高登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新商务周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社会保险

文/高登,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助推分享经济发展

文/高登,山东省济宁市嘉祥县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

近年来,在社会发展变革、劳动者就业观念变化、信息技术的发展等多种因素促进下,分享经济这种新兴业态得以迅猛发展起来。新业态的发展从多种维度影响着就业方式,进而增大了工伤认定工作的难度,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健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 分享经济发展现状及其对就业的助推

国家信息中心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分享经济发展报告2017》显示,2016年我国分享经济市场交易额约为34520亿元,比上年增长103%;未来几年分享经济仍将保持年均40%左右的高速增长,到2020年分享经济交易规模将占GDP比重的10%以上,2025年占比将攀升到20%左右。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副教授吴清军认为,分享经济企业的商业模式,有效缓解了结构性失业和摩擦性失业带来的就业冲击。数据显示,2016年,我国参与分享经济活动的人数超过6亿人,其中分享经济平台的就业人数约为585万人,比上年增加85万人。有专家预测,到2020年分享经济服务提供者有望超过1亿人,其中全职参与人员约2000万人。

从全国的就业数据上看,2016年,全国城镇新增就业1314万人,近几年间的新增就业人数均保持在1300万人左右。这意味着,未来几年内,发展以分享经济为主的新业态经济将极大地促进就业。有数据显示,2016年,仅“滴滴出行”一项程序,便创造了1750万个灵活就业机会,其中238.4万人来自去产能企业。

2 分享经济对就业方式的影响

分享经济茁壮成长,催生了大量新就业形态和新增就业机会,同时,也从多个维度影响着就业方式。

导致就业形式更加多元化。灵活就业形式更加多元,工作内容、岗位、形式、雇佣形式灵活多变,工作层次涵盖高中低端,新职业随之涌现。既包括从事临时工、季节工等劳务活动,从事建筑、装修、家政服务及其他服务性职业,也有通过自身知识或技能从事各类自由职业,通过各类创业创新平台实现众包就业、网店就业、创业就业等。

导致用工管理去雇主化。随着平台组织兴起,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不构成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劳动者对平台的人身依附减弱,用工管理去雇主化、去组织化,用工双方之间更像是合伙人、合作者、利益共同体关系。劳动者不必依托雇佣即可供应自己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导致平台用工规模持续增大。平台型组织的灵活用工量往往比较大,且用工量远远超过传统产业雇佣。如滴滴公司虽只在北京一栋大楼,但其全国司机却达到1500万人之多。而传统用工的大企业富士康,虽资产巨大,在全国也仅仅雇佣了120万人。再看电商企业的翘楚,闻名全国的阿里巴巴,其集团只有3万多员工,但其淘宝网店却带动了1500万人就业。

3 新业态潜藏工伤风险 工伤认定更加困难

新业态导致就业方式的多元,去雇主化和平台用工规模化,也使得新型业态的从业者面临着很多新的风险,在这诸多风险中,又以工伤风险最为突出。新兴职业从业人员一旦在工作中发生事故,维权相比传统用工企业的从业人员要艰难很多。

劳动关系难以认定。在新型业态中,从业人员流动性较大,务工方式过于灵活,而且去雇主化,就不存在企业和员工之间应该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企业也更不可能为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在业务高峰期,有些新兴用工企业还会招聘大量临时帮工人员,这进一步增加了劳动关系认定的难度。

制度层面尚存在漏洞。从制度层面看,无论是《社会保险法》还是《工伤保险条例》,都未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作具体完备的规定。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就没有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而言,用工主体并不存在法定的社会保险缴纳义务,灵活就业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但法律并没有规定其工伤保险的缴纳问题。在此,不仅用工主体没有法定缴纳义务,甚至劳动者本人也没有缴纳途径,这就成为大多数灵活就业人员无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制度障碍。

灵活就业者自身法律意识薄弱。目前,很多灵活从业人员法律意识薄弱,这给其维权也带来一定难度。据法律规定,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出勤记录、工作证和工资发放凭证等也可以作为确定事实劳动关系的依据。但是,很多灵活从业人员不了解工伤认定要求,也不注意保存这些凭证,导致一旦发生工伤事故,认定工伤、享受待遇都很被动。

4 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助推分享经济发展

灵活从业人员自身法律意识薄弱和以分享经济为主的新业态带来的劳动关系认定难、灵活从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难等问题,要求我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工伤保险制度,解决灵活就业人员的后顾之忧,实现就业灵活性和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平衡,并更好地助推分享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应明确区分灵活就业人员类别,分类施策,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对灵活就业人员中的非全日制劳动者,应尽快建立五项保险可分项缴纳的社会保险缴纳规则,为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提供制度和技术依据。对其他与用人单位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灵活就业人员,应逐步将他们纳入工伤保险缴纳范围。这虽看似改变了社会保险对劳动关系的依附性,改变了有劳动关系才可以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本思路,但也进一步扩大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同时,也是对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合法权益的有力维护。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执法人员应加强对《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及其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公平公正的办理工伤认定案件,对于事实清楚、权力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依法快速作出决定,维护用人单位和受伤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确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具有强制性,用人单位应该为全部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对用人单位应当参保而未参保或未全员参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要通过普法增强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加大《劳动法》、《社会保险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尤其是新业态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采取灵活多样的宣传形式,扩大宣传面,同时,将《工伤保险条例》有关工伤认定的相关法条印制成宣传单,深入企业,尤其是雇佣大量灵活就业人员的用工平台发放,确保用人单位和灵活就业人员学法、懂法、守法、会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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