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保险”为何不保险
2017-12-26朱俊峰
人力资源 2017年11期
朱俊峰
很多企业都有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但是千万不要以为,企业有了竞业限制和保密制度,就有了防止商业侵害的“双保险”,可以高枕无忧。事实上,反复推敲其中的法律条文,似乎一切都对企业极为有利,但最终有用的却很少。为什么真正碰到问题的时候,这些规定却起不到作用呢?原因就在于,没有证据,一切都无从谈起。
竞业协议和保密制度并非双保险
最近,笔者客户的商業秘密遭到侵害。该公司有律师作为法务顾问,也有严密的制度,当然也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是,商业秘密照样被侵害。维权一年多,虽不能说毫无进展,但是进展极慢,代价极大,耗时耗力。

问题出在哪里呢?原因只有一个,就是取证难。企业直接向侵权人提起赔偿诉讼的,属于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举证规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商业秘密的侵权取证,企业和律师有多少权限?侵权方会配合企业提供证据?如果侵权方不给企业提供证据,那么就需要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来证明。而完全靠客观证据、间接证据来串联证据链,即便对于拥有行政执法权和国家强制力保障的行政执法机关来说,也是难度极大的。企业完全没有相关经验,律师恐怕也不擅长这种取证,更何况取证的手段有限。在各种限制之下,通过间接证据形成证据链几乎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因此,笔者建议这位客户通过政府行政执法部门来帮助企业获取证据。目前,经过大半年的努力,总算取得了突破性的进展。……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