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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NRA账户融资的潜在风险

2017-12-26黄斯颖编辑任风远

中国外汇 2017年21期
关键词:外币信用证申报

文/黄斯颖 编辑/任风远

2017年初,央行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号),明确境外主体存放在金融机构的本外币存款不纳入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计算范围。政策激发了银行开展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NRA账户)相关融资业务的积极性。但在促进NRA账户融资业务发展的同时,有必要对该业务的主要类型及潜在风险进行深入分析,并适时完善监管,加强风险防范。

常见的NRA账户融资业务类型

“NRA客户外币存单质押+境内企业融资”(即“外保内贷”)。该业务模式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并存入外币资金,境内银行以NRA账户的存款本金及利息作为担保,向境内企业(一般为该境外机构的关联企业)发放本外币流动性贷款,或为境内企业办理信用证、保函等表外授信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下,融资对象仍为境内主体,因此资金流动轨迹与传统融资类似,只是在人民币融资到期无法支付的情况下,质押的外币存款需要通过结汇来归还境内人民币融资款项。

“NRA客户外币存单质押/授信额度+人民币/外币贸易融资”。该业务模式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并存入外币资金,境内银行在NRA账户外币全额存单质押的前提下,或在授信额度内,为境外机构办理同币种或错币种(人民币)的信用证等贸易融资业务。在该业务模式下,如果信用证受益人为境内企业,则信用证到期后,会有一笔货物贸易项下的境内居民涉外收入;如果受益人为境外企业,则会有一笔“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的非居民跨境支出。

“NRA客户外币出口信用证+福费廷/出口押汇”。该业务模式是指境外机构在境内银行开立NRA账户作为应收账款账户,当以境外机构作为受益人的信用证(开证行可以为境内银行或境外银行)承兑后,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福费廷融资,或将福费廷资产转卖给境外银行,由境外买断行直接将相应金额汇至该企业NRA账户。在该业务模式下,首先,境内NRA账户会有一笔“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的非居民跨境收入。其次,如果交易对象为境内企业,则未来会有一笔货物贸易项下的境内居民涉外支出;如果交易对象为境外企业,则未来不会对跨境资金流动产生影响。

NRA账户融资的常见风险

一是对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在本外币政策上存在差异。在提供融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银发〔2009〕212号)规定,境内结算银行可以向境外企业提供人民币贸易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55号)规定,境内银行可以为境外项目发放人民币贷款。而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外币融资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则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经批准的经营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境外提供商业贷款。在提供质押担保方面,《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2〕183号)规定,境外机构可将“人民币结算账户”资金用作境内质押境内融资,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29号,以下简称“29号文”)则规定,NRA账户的资金余额可以作为境内机构从境内银行获得贷款的质押物。

二是NRA账户开立、资金划转等业务的真实性审核较为宽松。29号文规定,NRA账户开立时,境内银行应当审核境外机构合法注册成立的证明文件等开户资料,因此其门槛并不高。此外,NRA账户从境内外收付汇、相互之间的划转、与离岸账户之间的划转,境内银行可以根据客户指令等直接办理,不需要相关交易证明材料。这导致管理部门难以核查其资金来源及用途的真实性。近期出台的《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完善真实合规性审核的通知》(汇发〔2017〕3号)明确了自贸区NRA账户资金可结汇使用,但只提出了对结汇资金汇入境内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的要求,对结汇管理细则尚无明确规定。

三是现行NRA账户统计监测环节较为薄弱。第一,在目前的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NRA账户被视为境内非居民,其发生的收支全部申报在“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项下,交易附言均为“非居民从境外收款/非居民向境外付款”。因此,管理部门难以从申报信息中掌握资金往来的真实性。第二,当前NRA账户报送信息中仅包括开关户、余额及变动信息,未涵盖贸易融资情况,不利于对NRA账户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第三,根据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当“外保内贷”履约,NRA账户上的资金用于偿付境内银行时,境外机构无需做申报,而境内银行又不属于间接申报的主体,只能由境内银行总行或主报告行进行直接申报。

完善监管以充分发挥NRA账户的效用

一是完善境内银行跨境融资政策。第一,逐步放开境内银行为境外机构提供融资的业务,助力境内银行资金的全球配置,帮助境内企业境外平台公司运用境内低成本资金。第二,修订并完善29号文,细化对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NRA账户的资金收支范围、资金划转、真实性审核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二是加强对NRA账户融资业务的真实性审核。银行应加强对拟开展贸易融资业务以及为境内贷款提供担保的境外机构开立NRA账户的审核,做好尽职调查,认真核查涉及NRA账户的跨境贸易融资背景的真实性,严格落实“展业三原则”的具体要求。

三是完善对NRA账户融资业务的统计监测。第一,完善现有NRA账户国际收支统计申报规定,要求NRA账户跨境收支交易附言需备注具体交易信息,并对履约情况下NRA账户资金用于偿付银行的具体申报要求做出相关规定。第二,完善现有外汇业务系统,补充采集银行通过NRA账户为境外机构办理的跨境融资数据。

四是统一展业规范,发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的作用。应指导银行充分发挥自我组织、自我规范、自我约束的作用,同时进一步补充完善《银行外汇业务展业原则之〈国际贸易融资类外汇业务展业规范〉》,明确对涉及贸易融资业务的NRA账户开立的审核要求,完善对其业务的审核规范,加强对NRA账户融资业务的风险提示。

五是发挥自贸区试验田的作用。NRA账户融资业务的开展可允许自贸区先行先试,并跟踪、评估其效果,待时机成熟后再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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