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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问答

2017-12-26于洪洁编辑靖立坤

中国外汇 2017年13期
关键词:币种展期借款人

文/于洪洁 编辑/靖立坤

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问答

文/于洪洁 编辑/靖立坤

[释疑]

Q:哪些企业可以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

A: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明确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6〕306号,下称“306号文”)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注册成立的非金融企业,可以开展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

境内企业(放款人)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借款人)或经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以委托贷款的方式通过结算银行将人民币资金借贷给境外企业。

放款人应注册成立1年以上,与借款人之间应具有股权关联关系。

Q:C公司拟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是直接到商业银行办理,还是需要到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A:根据306号文,境内企业在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前需到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进行登记。

Q:D公司以前年度向境外子公司放款500万美元,尚未收回,现拟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放款额度是否实行上限管理,是否与外币境外放款合并计算?

A:306号文规定,境内企业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实行本外币一体化的宏观审慎管理。企业应在境外放款余额上限内办理放款业务。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上限=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调节系数。

企业境外放款余额= 境外放款余额+ 提前还款额×(1+提前还款天数/合同约定天数)+ 外币境外放款余额×币种转换因子

每5年对提前还款所占额度进行清零。

目前,宏观审慎调节系数为0.3;币种转换因子为0。人民银行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跨境资金流动情况对宏观审慎调节系数和币种转换因子进行动态调整。经办行和放款人应做好额度控制,确保任一时点放款余额不超过其上限。

Q:B公司是A公司的境外全资子公司。现B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向A公司借款。为降低B公司财务成本,A公司可否不收取任何利息将资金借贷给境外子公司?

A:根据306号文,放款人向境外放款的利率应符合商业原则,在合理范围内协商确定,但必须大于零。

Q: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对资金来源与用途有何限定?

A:在资金来源方面,放款人不得使用个人资金向借款人进行境外放款,不得利用自身债务融资为境外放款提供资金来源。在境外用途方面,境外借款人的经营规模应与借款规模相适应,确保境外放款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Q:对人民币境外放款期限有何规定,是否可以展期?

A:根据306号文,人民币境外放款期限原则上应在6个月至5年内,超过5年(含5年)的,应报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进行备案。人民币境外放款可以展期,但原则上同一笔境外人民币放款展期不得超过一次。

Q:人民币境外放款是否需要开立专用存款账户,境外公司偿还境外放款时是否仍通过该专户办理,是否可以以外币偿还?

A:根据306号文, 境内企业应按照《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5号)对银行结算账户的管理规定,申请开立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专门用于办理人民币境外放款业务。同时,人民币境外放款必须经由放款的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以人民币收回,且回流金额不得超过放款金额及利息、境内所得税和相关费用等合理收入之和。

作者单位:外汇局无锡市中心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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