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三同时”违法行为的处理
2017-12-26莫晓群欧志文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7年33期
◎莫晓群 欧志文
职业卫生“三同时”违法行为的处理
◎莫晓群 欧志文
职业病防治法从2002年颁布,经过两次修正,监管执法主体划转到安全监管部门,导致对用人单位监管上存在着不连续性,尤其是很多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便投入生产,这些历史遗留的问题如何处理,还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将基于行政违法行为两年追溯期限,对用人单位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违法行为进行探讨。
2002年颁布的职业病防治法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单位要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并规定卫生行政部门为执法主体, 2011年第一次修订职业病防治法,修订后,安全监管部门负责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监管,但是职业卫生监管职能在市县一级基本到在2012年后才陆续完成职能划转,而在职能划转未将原有职业卫生监管人员划归到安全监管部门,也没有给安全监管部门增加人员编制,导致工作一直滞后。所以存在监管真空,造成许多职业卫生“三同时”违法行为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若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然而,如何辨别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却一直困扰着执法实践。对于如何处理未开展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目前还存在较大的争论,困扰着实践工作。基于此,本文将对职业卫生“三同时”违法行为追诉时效及如何处理未落实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用人单位进行探讨,以求教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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