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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2017-12-24魏萌闫威

市场周刊 2017年5期
关键词:服刑人员个案矫正

魏萌,闫威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魏萌,闫威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社会变革,社区内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急剧增加,对未成年人的教育改造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探索如何使失足少年重新回归社会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Z市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起,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诸多成果,但是同时存在一部分问题,在此笔者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促进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完善。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改进建议

一、Z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基本概况

截止2016年9月25日,Z市在册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共11名,占社区服刑人员总数的0.7%。Z市自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试点起,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矫正时,充分考虑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的身心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矫正措施。

Z市充分发挥“五老”志愿者的帮扶作用,“五老”志愿者与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结对帮扶实现了全覆盖。多个司法所陆续制定了《社区矫正结构化方案》,从制度层面约束矫正犯。坚持个性化矫正方案,并因案施矫。单独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实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矫正宣告不公开进行,矫正档案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并单独存放,做到一人一案。同时注重教育矫正的联动性。与教育、民政、共青团、妇联、总工会等部门相配合。其次,针对未成年人易于感化的特点,侧重教育和感化,尤其是加强心理矫正。定期对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疏导。同时也注重培养他们正确的劳动态度和观念,联合人社和劳动保障部门,定期开展劳动技能培训,同时为经过培训合格的人员尽可能提供就业岗位,截止目前,全市各级社区矫正机构已经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提供各类培训300余人次,提供就业岗位200多个。可见10年来,Z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很多成果。但是同时一部分问题也显现出来,在此笔者提出一些改进建议,以期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有所裨益。

二、有关Z市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工作的对策与建议

(一)增设符合未成年人特点的社区矫正项目

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没有发育成熟,社会经验和认知能力远低于成年人,更容易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①董平.论未成年人问题实质上是成年人的问题[J].山西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8).如果对未成年人采取一般矫正措施,可能会产生不适合未成年人心理的情况,反而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或加重消极、颓废甚至抵制矫正的心理,阻碍着挽救工作的顺利进行。反之,结合未成年人的心理,实施矫正,会实现事半功倍的效果。Z市虽然已经采取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进行社区矫正,针对未成年犯特点制定方案,但是在项目设置上与成年犯并无不同。可以借鉴转向项目如养育之家 (Foster Home)、小组之家(Group Home)、替代性学校 (Alternative School)、日处遇项目(Day Treatment Program)、家庭转向计划(Family-Oriented Diversion Program),为犯罪未成年人提供类似家庭的环境,在家庭中创造良好的氛围和情感,对他们提供个别化的关心、爱护。②Paul F Cromwell,Rolando V.del Carmen,Leanne Fitftal Alarid.Community-Based Corrections..2002.

(二)建立矫正效果评估测量体系

不同的未成年犯,其主观恶性不同,统筹划一的矫正模式虽然有利于公平公正,利于整体上对矫正人员进行管理,但是客观上也存在不能满足某些个案需求的情况,一些心理上急需大量投入的个案,在一般的标准化矫治过程中,并不能达到良好的矫正效果,甚至存在个案到解矫后亦存在一定的心理问题,从表面上看司法所在一定的期限内,完成了自己的矫正工作,但是对于特殊个体而言并没有达到矫治的效果。

建立科学的矫正效果评估测量体系,对未成年犯的矫正效果实时进行测量,对于一般的未成年犯要求达到普通标准,对于严重心理问题或者其他问题的未成年犯,由科学评估得出结论,进行个案疏导,加强多次进行相关辅导、矫正工作,确保达到矫治效果。未成年犯这一特殊群体,在本质上处于弱势,并不具有完全行为能力与辨别是非的判断能力,同时也不具有对自己行为进行自我矫正、自我疗愈的能力,鉴于这一年

(三)劳动矫正制度改革

未成年犯进行劳动矫正的过程中,仅有1/4的时间是由司法所统一组织实施进行,对未成年犯的思想检查仍然停留在定期约谈与书面汇报的方式,在很大程度上,这种方法极易流于形式。对于劳动矫正,司法所可以与社区进行更多沟通,引导社区之间进行合作,不仅仅停留在社区与司法所之间的不定期汇报中,可进行机动流转,使各个社区分别于不同时间段提供劳动岗位,或者组织劳动。在劳动矫正实施过程中,同时限制社区的权力,注重保护在矫未成年犯的隐私,注重劳动参与的过程,而弱化“未成年犯”这一标签。形式上,丰富劳动矫正的形式,增设更多具有人文关怀性质的劳动项目,促进未成年犯在劳动矫正的过程中同时实现心理矫正的部分作用。

(四)建立未成年犯的后续追踪制度

社区矫正作为一种非监禁型的刑罚执行模式,旨在依法对违法犯罪人员实行监查、管教、矫治等项目,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形成健康的心理从而能够回归社会。我国社区矫正由司法所负责进行,在一定的刑罚期限内对未成年犯实行矫治,但是未成年犯作为一个特殊的个体,具有着与成年犯不同的特征,未成年犯能否很好地回归社会,很好地回归校园,对未成年犯一生的影响十分巨大。而多数未成年犯并不具备分辨是非的能力,矫正是否只是流于形式,矫正是否已经达到效果,矫正行为对未成年犯是否真的已经有了深刻的影响,使未成年犯能克服外在犯罪诱因,不重犯,同时也不出现其他违法行为,并且树立正确的法制观念,仍然需要我们的关注。在不侵犯未成年犯隐私与不影响未成年犯正常生活的情况下,合理的进行后续追踪,在一段时期内,与未成年犯所在社区、学校合作,沟通,了解解矫未成年犯的现状。虽然在现行制度体系下,并未涵盖此项工作,且实施具有一定难度,但是其带来的社会效益十分巨大,将对预防未成年犯重犯,并且为现阶段的矫正工作提供借鉴。

三、结语

2016年12月1日《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其中第二十五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实行监督管理做出初步规定,“监督管理应当与成年社区矫正人员分开进行”“针对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的年龄、心理特点和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采取有益于其发展的矫正措施”。但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如何把握实施措施的合理性,具体项目如何开展,能否落实,仍需我们继续关注。

D922.183

A

1008-4428(2017)05-122-02

本文系2016年江苏省省级大学生实践创新训练计划项目“城乡结合部中学生校园暴力现象研究——基于城乡教育一体化视角”(项目编号:201610299032Z)阶段性研究成果。龄阶段,个别未成年犯会主动向司法所工作人员进行求助进行个案疏导,但是并不是每个未成年犯个体都会寻求解决路径。需要建立矫正效果评估测量体系,以期未成年犯达到最低标准,对有严重问题的未成年犯进行个案矫正计划定制。

魏萌,女,河北邢台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学;

闫威,男,辽宁铁岭人,江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基金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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