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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议

2017-12-22曾田雨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食品安全导刊 2017年33期
关键词:生物法律农业

□ 江 虹 曾田雨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完善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立法的建议

□ 江 虹 曾田雨 湖南农业大学公共管理与法学学院

为了规范转基因食品的发展,世界各国通过多年探索,形成了两大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体系,即以欧盟为代表的严格控制型和以美国为代表的宽松型。本文通过探讨目前我国转基因食品的立法规制中存在的问题,并结合分析两种不同的立法规制模式,来探索我国转基因食品立法中现存问题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未来的转基因食品专项立法提出建议。

我国转基因食品安全法律规制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我国第一部有关转基因的立法是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于1993年出台的《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之后,农业部颁布了《农业生物转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实施办法》。2001年5月,国务院颁布《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农业部随后出台《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管理办法》三部法律作为配套。

《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起总领作用,总则中定义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并对转基因生物进行了分类。除此之外,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还成立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委员会,专门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工作。该《条例》还规定了强制标识制度,即凡在我国境内销售的农业转基因生物,只要其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目录的,必须有明显标识,未有标识则不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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