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DM信用额涉外交易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
2017-12-22邹赛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33
国际税收 2017年4期
邹赛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33)
CDM信用额涉外交易所得税法律问题研究
邹赛男*(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 上海 200433)
CDM信用额涉外交易所得税法问题的实质是税收协定的适用问题。OECD特别报告和联合国特别报告提供了两种不同的方案。OECD建议将信用额交易所得分别界定为营业利润、不动产使用所得和航空运输所得,由来源地国、不动产所在地国和企业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国分享税收管辖权。联合国特别报告认为信用额交易所得为营业利润,应最大限度保护来源地国税收权益,通过排他性适用常设机构规则和划定航空公司独立经营所得范围等税收条约解释法优先行使来源地国税收管辖权。中国是信用额涉外交易的最大来源地国,宜采用联合国方案。
信用额涉外交易 清洁发展机制 税收协定 税收管辖权
清洁发展机制(CDM)、联合履行机制(JI)和碳交易机制(ET)统称“京都三机制”。CDM和JI都是资本项目获取信用额的形式,区别是CDM项目是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环保投资项目,JI项目是发达国家之间的投资项目。CDM、JI项目产生的信用额可以通过“连接机制”在碳交易市场中流通。
碳交易制度的基础是总量控制机制,须先行确认一批强制义务减排企业,为其设定固定年限的碳排放总量(低于历史排放量),并发放等量配额。履约前,企业可将配额用于交易或投融资;履约时,企业须用配额抵销减排义务。《京都议定书》规定:信用额也可抵消减排义务。一些国家据此建立连接机制将信用额交易纳入碳交易之中。……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