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酒令”升级要求监管同步升级
2017-12-21丁建庭
决策探索 2017年23期
丁建庭
“禁酒令”升級后,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管也必须同步跟上。
公务活动能否自带酒水或者个人买单?能否饮用其他单位提供的酒水?针对此类容易搞变通的情况,广州升级版“禁酒令”毫不回避,给出了明确答案:“严禁公款购买、饮用任何酒水,严禁饮用任何单位提供和私人自带的酒水,严禁公款购送任何酒水。”这比之前的“工作日午间不得饮酒”更为严格,折射出十九大后反“四风”驰而不息,愈加严厉。
饮酒虽是个人行为,但党员干部在公务活动中必须讲规矩。《酒谕》有言:“后世耽嗜于酒,大者亡国丧身,小者败德废事。”翻开落马官员的忏悔录,不少人正是从酒桌上的推杯换盏开始堕落的。有的人从“过年我在家一滴酒都不喝”发展到“自己好喝酒了,就喜欢喝年份茅台”,逐渐失去了原则、越过了红线;还有许多人信奉“无酒不成席”“酒杯一端、政策放宽,筷子一提、可以可以”等畸形的“酒桌文化”,严重败坏党风政风和社会风气。由此不难看出,党员干部喝不喝酒、喝什么酒、和谁喝酒、怎样喝酒,并不是鸡毛蒜皮的生活细节,而是观察其作风和品行的重要切口,还是展现党和政府形象的一个窗口。
“禁酒令”不算新鲜。自2007年河南省信阳市“禁止在工作日中午饮酒”以来,不断有地方自觉加入“禁酒”行列。2013年,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公务招待不得提供高档酒水。随后越来越多的地方出台细则落实“禁酒令”。在全国重拳反“四风”的大背景下,这一轮“禁酒令”效果明显,大多数党员干部都能够自觉遵守,公务接待中的饮酒现象也比以前大大减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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