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取代“双规”,老虎苍蝇会怎么打
2017-12-21巴山夜雨
华声 2017年22期
关键词:措施
巴山夜雨
《监察法》的审议通过和正式施行,无疑也将为中国特色的国家监察体系,赋予新的强大力量。
11月7日,反腐领域又传來一则重磅消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以下简称《监察法(草案)》)一审稿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对比三天前,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这无疑是一种有力回应。
值得一提的是,无论是《草案》还是《决定》,都重点点出了大家非常关心的一个问题:未来的反腐败措施,将由“留置”取代“双规”。
“双规”我们听得不少,但了解的可能并不多,而留置则更是一个反腐领域的新鲜词汇。这两者到底有什么区别?后者取代前者的意义又在哪里?
双规
其实,“双规”的标准说法是“两规”。
追根溯源,监察部门的“双规”的诞生,要追溯到1990年12月9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条例》。当时的条例规定: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有权“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而纪检机关的“两规”,则诞生于1994年3月25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其明确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1997年5月9日,《行政监察条例》被废除。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监察机关有权“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对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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