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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工伤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2017-12-15方晓晨

就业与保障 2017年11期
关键词:吴某职业病工伤保险

方晓晨

职工工伤认定应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

方晓晨

案例:

2014年4月,某市政工程公司职工吴某于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2014年8月,吴某不治身亡。吴某亡故后8天,市政工程公司为吴某申报工伤认定,吴某所受事故伤害被社保经办机构认定为工伤。吴某因工伤治疗产生医疗费58万元。吴某虽参加工伤保险,但社保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为由,不予支付医疗费。吴某亲属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市政工程公司支付吴某工伤保险待遇损失(医疗费)58万元。

仲裁委员会认为: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因市政工程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致使职工无法从社保经办机构获得工伤待遇的,应由市政工程公司承担。故裁决被申请人(市政工程公司)支付申请人工伤保险待遇损失58万元。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分析:

在职工发生工伤或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及时(30天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法定的义务。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申请之前发生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来支付;超过法定期限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本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在申请之前发生的所有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本案中,市政工程公司虽然依法给吴某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但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致使吴某不能获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因此,市政工程公司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预防和处理:

用人单位在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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