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晚清四川南部县“招赘立嗣”案件与审理*

2017-12-14张加培

关键词:南部县光绪

张加培

(西华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2)

晚清四川南部县“招赘立嗣”案件与审理*

张加培

(西华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 四川 南充 637002)

招赘婚作为重要的婚姻类型之一,包括在室女与寡妇的招赘婚,招赘背后的宗嗣承祧是婚姻的本质。探究四川南部县招赘立嗣案件纠纷,有助于理清背后隐藏着生存策略下的经济因素以及执法者基于法律对宗祠秩序的维护。

招赘婚;抱婿作子;寡妇招夫;南部县

婚姻形式包括嫁娶婚和招赘婚。招赘婚指的男子入赘于女方,包括在室女招赘和寡妇招赘,特殊形式还有招夫养夫、庄仆招赘、冥婚招赘。在古代社会,招赘婚姻与嫁娶婚的区别不止在于形式的不同,更为重要的是家族血缘的正统区分与家族宗嗣承祧背后的财产继承。学界对于清代招赘婚姻及立嗣已多有讨论①,但对于招赘婚姻产生的立嗣纠纷研究有待完善。兹以《南部档案》为核心资料,对晚清四川南部县招赘立嗣案件与审理情形一探究竟。

一、招赘立嗣案件类型

晚清四川南部县招赘立嗣案件,普遍为抱婿作子纠纷与寡妇招夫纠纷。

(一)抱婿作子

在南部县,抱婿作子承嗣往往被族人诉之公堂。在这些纷繁档案中,我们窥探到南部县赘婿作子为嗣的面貌:

将捡养之子成配生女为嗣。同治年间,魏长清无子,续娶三妾,生育有一女闰香。同治十二年(1873)十月十六日下帖请客,将所捡养之子狗儿与生女闰香成配。②

将承抱之子成配生女为嗣。光绪二年(1876)五月十八日,董元明告胞叔董廷扬,廷扬乏嗣, 光绪元年(1875)腊月间,以曾三仲为媒承抱曾述洪之子曾志道更名董元清与女成配为嗣,异乱欺族。③

凭族立嗣后再抱女婿为嗣。南部县孀妇姚张氏发配姚联泽为妻,夫妇和睦,生育二女无子。在丈夫患病去世后,请凭族抱姚联富之子润喜承嗣。未满两月,姚联礼们刁唆润喜回家,起意谋产。后请凭家族将次女抱程蒲元过继承嗣,改名姚珠承。④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二十三日,邓国谟等具告邓全谟乱宗伤化逐嫁案,邓全谟与邓键谟一祖五支,因全谟乏嗣,过继二房邓国谟侄子开林承祧,业与何姓订婚完配。而全谟夫妇常嫌开林蠢拙,女儿春姑成人后,就将女婿怡祥云改名邓开大作子承宗接嗣。⑤

“接婿在家读书”更名为嗣。光绪二十年(1894)八月二十九日,马大惠具告马大华抢婿作子乱宗玷族案中,马大惠与马大华系同一祖人今已三辈,马大华育有三女无子,借着接婿在家读书之名,将次女择期婚配刘万春,招婿作子,更名马万春承宗。⑥

除了抱女婿承嗣之外,更有甚者,抱孙女婿承嗣。同治十三年(1874)十月二十九日,李调李华具告张元甫等异姓乱宗欺族事一案,张元甫主使,暗将孙女承抱冯玉中之子,将孙女婿作孙,更名李万年永承宗嗣。⑦

(二)寡妇招夫

在丈夫去世后,家庭丧失了劳动力,而丈夫所留子女,需要人抚养,这就产生了寡妇招夫的需求。除此之外,寡妇为了保全亡夫的财产而招赘后夫。虽然寡妇招夫与传统主流婚姻相背,但国家考虑百姓生存需要,于乾隆十一年(1746)定:“坐产招夫,听从民便,若私昵图谋,有伤风化者,应申禁族邻禀逐。”[4]1640

在同治年间,彭氏夫(徐志朝)故,有子徐本清、徐四娃,留有财产约置钱六百余串。经媒招汪元清带钱一百串赘户抚子。⑧光绪二十九年(1903),仕洪具告杨天清等谋产霸赘乱宗案,杨天清随带钱二十串与何王氏之媳雍氏赘户。⑨

二、招赘立嗣的文约

在招赘立嗣时,凭双方家族立下文约,尽管此类文约并不在官方合法范围之内。

抱婿作子在双方家族协商同意后,被抱双方均出具文约。

光绪十六年(1890),程仕爵立写出抱子程光第与姚联泽名下承嗣,文约如下:

情因膝下所生第五子程光第自愿出抱姚联泽名下承嗣。今凭家族言明,既抱之□□□随姚姓教养,程姓不得护庇,其有此□□□程姓受分产业,由程姓安置,不当此子□□□。程姓弟兄念系同胞,甘愿陪送铜钱四十□□□,不得短少分文。日后长大成人,永远□□□姓,承宗立业,程姓并无异言。今恐人心□□,□立出抱亲生之子文约为据。

上同节妇程何氏,程李氏

在承抱方,亦出具了同样的文约,将承抱原因,媒证何人,陪送钱文数量,财产处置,翻悔解决办法一一在文约中列出讲明。其文约如下:

立书择贤抱婿,永承宗祧。文约人情因姚连泽张氏夫妇年近五旬,膝下乏嗣,惟有所生二女。其次女前与程仕爵第五子乳名满元联婚,不意仕爵亡故,其妻赵氏抚养此子,念系仕爵生前与姚连泽曾为义契之交,且属亲谊,愿将满元抱与连泽膝下为子,以作螟蛉,永承宗祧,续姚姓之云。仍择吉过门,更名姚珠陈,成人之后,以与连泽次女姚姓完婚。连泽故请凭族亲等商议说合,亲疏两房,各有安置理处,乃托母舅谢学明以为媒证,程姓母子弟兄等愿陪送满元铜钱四十串文正,以作满元到姚姓奉亲之资,其钱姚张氏所领。若姚姓日后异言翻悔,逐赶次子者,其钱照利所还。若程姓日后刁拨此子认姓归宗者,其钱分文全无。自抱之后,姚连泽全分家业井厂,尽归珠陈管业,永远承受。连泽夫妇宜亲生朝夕教□□,此子日后不尽子职,另生他意,奉养不恭,任姚姓依理公处,程姓□□纵庇。二比俱属心甘意悦,姚程两姓,并不得异言称说。今恐人言无凭,特立择贤抱婿,永承宗祧,文约永远存照。

光绪十六年八月二十六日立抱子文约是实

古代的家庭结构中,男性是不可或缺的劳动力,“养儿防老”亦是古代养老措施之一。当家庭无子之时,抱婿作子、抱婿养老成为填补措施。当妇人丧夫成寡后,上有翁姑,下有子女,招夫养子是生存的必要手段之一。

光绪二十九年(1903)六月二十七日,何王氏为子媳招夫,凭族书立招郎抱子杨天清承接宗祧文约:

凭族书立将媳招郎抱子接木移花,以承宗祧而抚孤子。文约人何王氏情因故夫何天富生子何三顺,父子在世,家成业就,不言。讵料自庚子辛丑年干旱迭起,瘟疫流行,父子相继而亡,家中所留母媳居孀,孤儿只存三岁。外无人支持家政,内无人提携孤儿,请凭族众商议,众许招父养子。故有媒红上门,两家说合,始招杨天清为子,随人代钱二十千文整。自此以后,天清奋志为人,上于老母行孝,下尽力抚孤,随即改名何天清(依旧称呼杨天清),以后发愤立志为人,家族无异言。若糊行乱为,请凭家族还钱,起身二比,不得称说闲言。今恐人心不古,特立将媳抱子文约永远存照。

在局人:何其禄,何其春,何三仁,何三珍,何世爵,何三海,何其举,何其旺,何三法,何映现,何益之,何理,杨永川,杨金川,杨天俊,何丕承笔。

光绪二十九年六月二十七立约是实

外批杨天清立志为人,纵生男育女,并无起凳之说,原笔。

从中可知,因为丈夫和儿子去世,导致家中缺乏劳动力,寡母寡媳无人依靠、幼子无人扶养。但招杨天清为子之后,杨天清必须帮助维持寡妇亡夫家庭的正常运转,履行孝顺老母、扶养幼子的责任。

三、招赘立嗣案件审理

(一)寡妇不能孀守,听其改嫁,承门赘户,殊属违禁

在同治年间,彭氏夫(徐志朝)故,有子徐本清、徐四娃,留有财产约置钱六百余串。经媒招汪元清带钱一百串赘户抚子,徐龙伸徐龙典知后呈控,虽被知县认为“似有图财”,但“如宽免究”,并批“汪元清违示赘户,殊干例禁,当将掌责”。据汪元清供称,徐香山遵照批示,已将彭氏领回,随携四娃抚养,并带钱一百串生利作为四娃养粮。俟四娃成立归宗,断令汪元清愿仍将钱文交出,其徐志朝遗留家产,并归徐本清管业。”

光绪二十九年(1903),仕洪具告杨天清等谋产霸赘乱宗案,县官认为杨天清不应违禁与何王氏之媳雍氏赘户,大干法纪。当将杨天清掌责逐出归宗,以儆其非。何雍氏已生子女各一,应宜奉姑抚子,如不愿孀守,准其改嫁,不许再招。将何王氏所呈抱约涂销附案。

(二)抱婿作子,仍回本姓,不许异姓乱宗

招赘婚被南部县官方视为“恶俗”,从光绪到宣统时期,仍未有改变。在宣统元年,候昌镇任南部知县时在一则告示中仍强调:“又有一种,将女抱儿的事,男子贪图家产,贪图女色,甘心改名换姓,把自己的祖宗父母也抛弃了,祭祀也断绝了,都是县中恶俗。”

光绪年间,范长江、范国忠等告范国华等违禁引异乱宗规案,范国华将女春香与范长儿(宋长树)于腊月二十一,强行婚配。经审判范国华着令改范长儿为子婿,族中择昭穆相当之人承嗣。南部县孀妇姚张氏在丈夫姚联泽患病去世后,请凭族抱姚联富之子润喜承嗣,后请凭家族将次女抱程蒲元过继承嗣,改名姚珠承,被家族告上公堂。县官认为查姚联泽在世之时,曾抱姚润喜为嗣,抚侄为嗣,自是正理,断令仍抚姚润喜为子,承受产业。而姚张氏所抱程蒲元,将婿作子,无此道理,断令程蒲元仍应归还程姓,不得以异姓乱宗。光绪三十二年(1906)七月二十三日,邓国谟等具告邓全谟乱宗伤化逐嫁案中,邓全谟过继二房邓国谟侄子开林承祧,业与何姓订婚完配。在女儿春姑成人后,就将女婿怡祥云改名邓开大作子承宗接嗣。县官认为邓全谟抱怡祥云为子,改名邓开太,实属异姓乱宗,大干禁例,仍饬归宗作为女婿。

(三)抱婿养生送死,不得承受家产,对田地只有使用权

同治十三年(1874)十月二十九日,李调李华具告张元甫等异姓乱宗欺族事一案,讯明清楚后,判:李达(与李调李华系属一祖三支)子故无后,不能以孙婿作孙(妻弟张元甫主使,暗将孙女承抱冯玉中之子,将孙女婿作孙,更名李万年永承宗嗣),有乱宗族,令在家族择贤,另抱以免异乱。至于冯玉中之子,跟随李达经理家务,生前侍奉,殁后仍归冯姓。光绪二十年(1894)九月,陶正伦具告李登瀛等谋霸家业串抱乱宗案,讯得陶正伦胞叔陶德贵故绝,遗妻张氏,育有一女发配雷玉林为妻,既已出嫁,应归雷姓。确查张氏年迈无依,始招女婿雷玉林夫妇帮助开贸,克尽孝念之道理。陶正伦坚称胞叔遗业应归得受,属于人之常情。张氏应由正伦侍养终老,奈何正伦不为善业。断雷玉林夫妇与张氏团聚俸老,业产只准耕助,不准当卖,每年与正伦分谷一半,以作度用。而张氏去世后,产业归正伦所有。

四、结语

在晚清四川南部县,“招赘”与“承嗣”是两个相悖的行为,赘婿赘夫没有承嗣的权利,不被社会承认却广泛存在。招赘婚处于一个尴尬的位置,在民间以契约的形式被双方认可,一旦发生纠纷,仍然不受州县审判的维护。除了立嗣承继,招赘主要目的是为了养老养子养家,而当这些义务缺席之时,招赘立嗣更加不被认同。在法理与情理上,招赘承嗣是关乎血统正宗的案件,知县更加倾向于法律,维护宗法秩序。以女性为“夫家”的招赘婚社会承认度低,招赘承嗣案件与审理对血统的维护背后,不仅隐藏着男权社会的男子血统血脉相承的根深蒂固,还隐喻传统重男轻女与女性继承权的缺失。随着司法与社会的进步,招赘婚已被法律认可与保护,但社会认可度仍不高,甚至谈招赘色变。据各学者研究,招赘婚的承认与流行有利于降低男孩偏好和出生性别比、改善女性生活环境、缓解老龄化下有女无儿老人的养老困难,进而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保护相关弱势群体、缓和社会矛盾的作用。如何促进观念的改变,广泛接受承认招赘婚,是当今值得思考的问题。

注释:

①参考栾成显:《明清徽州宗族的异姓承继》,《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吕宽庆:《清代民间异姓继承问题研究》,《云梦学刊》2007年第4期;王跃生:《清代立嗣过继制度考察》,《清史研究》2016年第2期;吴昊:《清代立嗣继承若干问题研究》,郑州大学硕士论文,2012年;王世威:《清代异姓立嗣问题研究》,青海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6年;邢铁:《中国古代的赘婿继产问题》,《民俗研究》1996年第2期;郭松义:《伦理与生活:清代的婚姻关系》,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年;郭松义《从赘婿地位看入赘婚的家庭关系》,《清史研究》2002年第4期;张萍:《明清徽州文书中所见的招赘与过继》,《安徽史学》2005年第6期;吕宽庆:《清代立嗣继承制度研究》,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2008年;李伟峰:《香火接续:传统社会的招赘婚姻研究》,山东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年。

②参见《南部档案》6-401-5-C24P140,同治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③参见《南部档案》7-223-7-C31P463-464,光绪二年五月十八日。

④参见《南部档案》10-940-8-C98P268,时间无。

⑤参见《南部档案》17-1025-3-C228P223-225,光绪三十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⑥参见《南部档案》12-315-4-C124P112-123,光绪二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⑦参见《南部档案》6-457-6-C24P467,同治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⑧参见《南部档案》6-413-5-C24P213,同治十四年三月初六日。

⑨参见《南部档案》16-410-6-C200P112-114,光绪二十九年十一月初八日。

⑩参见《南部档案》10-940-2-C98P258,光绪十六年。

[1][2]田涛,郑秦.大清律例[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清】三泰.大清律例[DB/OL].爱如生古籍库.

[4]【清】李瀚章,等纂.大清律例汇辑便览[M].中国台北: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

K254.2

A

1004-342(2017)06-64-05

2017-05-20

西华师范大学2017年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清代四川南部县妇女涉讼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710638003);2016年校级项目(编号:cxcy2016077)。

张加培(1993-),女,西华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硕士研究生。

刘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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