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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

2017-12-13葛月邻

中国科技博览 2017年47期
关键词:危害船舶

葛月邻

中图分类号:TD57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7-0336-01

一直以来,理论界对于在未完成形态中是否存在间接故意有大量争议。实际上,争议的焦点主要为间接故意是否存在未遂和中止形态,本文将主要论述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形态。

一、间接故意概述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其中,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就为间接故意犯罪。由以上定义不难看出,间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而不是对危害结果的追求,其不存在主动追求犯罪结果发生的主观意志,因而不存在犯罪预备,只可能存在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两个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的类型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间接故意犯罪的未遂犯的认定即是对因客观原因未发生危害结果的间接故意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犯罪的问题的讨论。反之,如果承认间接故意不存在犯罪未遂,那么也就是说,只要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行为人的放任行为就不构成犯罪,就不受刑法的调整。那么就等于说,间接故意只存在结果犯,不存在行为犯和危险犯。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可以由间接故意构成的罪名有很多,其中一些包括行为犯和危险犯。据此,如果说间接故意犯罪只有结果犯,显然与事实相悖,站不住脚。当然,针对间接故意存在行为犯的问题,有的人会反驳说间接故意所放任的对象是危害结果,而不是行为,没有危害结果的发生,就没有证明行为人的主观是放任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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