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专利充分公开判断标准
2017-12-13李阳
中国科技博览 2017年47期
李阳
[摘 要]按照我国《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实践中通常采用“实现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技术效果”,即所谓的技术三要素标准对充分公开进行判断。但在对于技术问题的认定上存在主观性,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的过高过低过于宽泛过于具体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审查结论。本文通过我国法院在不同审级中判决结果截然相反的一个案例分析专利充分公开判断标准。
[关键词]发明;专利法;充分公开;能够实现
中图分类号:D1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7)47-0324-02
1 充分公开的相关规定
充分公开要求是TRIPS协定下的一项强制性的条约义务,是专利法中重要且基本的规则之一。《TRIPS协定》第29条第1款规定:“成员应要求专利申请人以足够清楚与完整的方式公开发明,以使同一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世贸组织成员国在实施《TRIPS协定》第29条时可能存在一些形式上或表达上的差异。如《TRIPS协定》第29条对“使能够”要求的表达是“使……能够实施”,而各成员国专利法中,有的成员是“使……能够制造和使用”(美国),有的成员是“使……能够实现”(我国)[1]132。当然,这只是文字表述上的差异,还不具有实质性影响。但在进一步对“使能够”进行具体判断时,各成员国却给出不同的标准。
按照我国《审查指南》的规定,审查实践中通常采用“实现技术方案、解决技术问题、产生预期技术效果”[1]132,即所谓的技术三要素标准对充分公开进行判断。但在对于技术问题的认定上存在主观性,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认定的过高过低过于宽泛过于具体会导致完全不同的审查结论。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