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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立法不光要摆脱“部门利益”

2017-12-13

浙江人大 2017年9期
关键词:程序

近期,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相比于原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一大核心是强化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开放性,例如规定行政法规立项时可以向社会公开征集建议;起草中可以邀请专家和组织参与,或委托第三方起草;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和行政法规草案等向社会公布,等等。这些修订思路的目的很明确,旨在以开放化、透明化的制定程序,力戒政府立法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部门利益”,为“良法”出炉提供程序保障,进而为依法行政提供优良的“水源”。

当然,破解“部门利益”对政府立法的干扰,只是政府立法的基本要求。修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还应关注更高层次的管理科学性问题、治理现代化问题。现实生活中,政府管理水平的落后、治理能力的欠缺,常常源于立法理念和水平的滯后,甚至出现“懒政立法”或“立法不作为”,直接影响到政府管理职责的有效履行。因此,要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前提基础是要设计出科学而现代的行政法规。

基于这样的视角,《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的修改,应当确立更高的目标意图,既要控制政府立法的任性和冲动,更要保障政府立法的科学和先进。来源:《民主与法制》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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