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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出口托收款追讨记实

2017-12-09包乐编辑韩英彤

中国外汇 2017年23期
关键词:货代招商银行进口商

文/包乐 编辑/韩英彤

银行托收中的D/P AT SIGHT结算方式,是国际贸易结算中相对比较安全的结算方式,因为在该结算方式下,国外买方只有在支付货款后才能从银行拿到全套贸易单据。此外,该托收方式的费用也大大低于信用证。基于此,其成为我国外贸企业出口贸易中常用的结算方式。但随着近年来国际贸易形势日益严峻,贸易往来中的各种欺诈手段也不断升级,导致该托收方式的安全性受到极大威胁。本文将解析一起在D/P AT SIGHT结算方式下意大利客户通过代收银行骗取货物案件的全过程,以期为同业提供一些启发。

案例回顾

2016年7月1日下午,招商银行上海分行(下称“招商银行”)突然接到客户C公司张先生的紧急电话。其告知银行,经货代公司确认,该公司一笔出口意大利的全套正本提单交单托收对应的货物已经被人用正本提单提走,而C公司尚未得到付款;更严重的是,托收进口商的电话无人接听,邮件不回复,已经失去联络。他感觉情况不妙,请求银行帮助。

据C公司反映,他们经营的化学添加剂产品这两年销量不是很理想,因此一直在积极拓展海外市场,以弥补国内市场销量下滑带来的影响。在一次外贸展会后,一位自称是参加了该展会的意大利客户主动电话联系C公司业务员,开出了比较高的报价(C公司预计利润在20%以上),但不同意支付预付款,而是要求以D/A60天方式进行结算。经过多次交涉,进口商勉强同意用D/P AT SIGHT方式结算。

虽然双方从未谋面,但出于高额利润的诱惑及对银行D/P AT SIGHT结算方式的信心,C公司还是决定试着做一笔USD72000的交易看看,没想到首单就遭遇了这样的状况。

经过进一步调查,银行结算人员发现,C公司提供的客户交单联系单上,代收行Banca di Bedizzole Turano Valvestino Credito Cooperativo Società Cooperativa的地址为VIA BRESCIA,29-25014, Castenedolo (卡斯泰内多洛市),而银行家年鉴上该银行的唯一地址为Giuseppe Garibaldi 6/A, 5081 Bedizzole(贝蒂佐莱市)。很明显,这是意大利的两个不同城市。

更糟的还在后头,客户提供的“S W I F T CODE: ICRAITR1AJE”已经失效。通过银行年鉴查询得知,该银行是建于1895年的私人小银行,已经于2016年3月1日被另一家银行Banca Del Territorio Lombarado Credito Cooperativo Societa Cooperativa合并,而后者(下文简称“BDTL”)也是一个雇员人数才222人的小银行,信誉状况也未知。

案例分析

根据客户的描述,并结合之前国际商会的相关案例情况通报,招商银行初步判定,C公司可能遭遇了一场精心策划的国际欺诈案件。对于货值7万美元的出口,如果公司派人去意大利追查,很有可能耗时耗力花费巨大,还极有可能追不回货款。诈骗公司正是抓住了出口商的这一矛盾心理,才精心策划并实施了该次诈骗。

经过慎重讨论,招商银行认为,既然已经合并了该银行,那么BDTL银行理论上应该承担该银行的一切责任。一方面,招商银行在7月1日通过SWIFT电文给BDTL银行发送催收电文,施加压力,申明“经核实所有货物都已经被人用正本提单提走,如果贵行已经将全套托收单据转递给付款人,请立即付款,否则收款人对贵行保留追溯一切损失的权利”;另一方面,招商银行积极联系同业,协助寻找当地的律师,也动员客户通过自己的渠道寻找当地律师,以给该代收行施加压力。

7月7日,招商银行收到该BDTL银行的电文回复,电文以比较官方的口吻表示,BDTL银行“已经知晓此情况,正试图和进口商取得联系”,并要求招商银行将托收寄单面函副本用E-MAIL发送到其指定邮箱。

招商银行立即将此信息通知了客户,建议他们立刻联系一位当地的律师与BDTL银行的负责人直接交涉。C公司遂通过米兰的经销商,找到了当地一位比较有名律所的律师。根据律师建议,7月15日,招商银行在根据BDTL银行要求给该银行发送银行托收面函的同时,附件加载了相关快递单留底,以及该银行的签收记录,并在邮件中申明:“如果我们在3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贵行的回复,收款人将启动起诉程序。”

可能是出于上述申明的震慑压力,7月18日,BDTL银行通过邮件回复如下:“目前我行还没有收到客户付款或付款授权,次日我们将和客户交涉,如果证实客户有能力付款的话,我们会让其全款支付7.2万美元的货款;同时,建议你们立刻直接和付款人联系,敦促其付款,我们也会及时告知该事件的进展。”同时,BDTL银行要求招商银行将所有单据的彩色扫描件和寄单面函,通过另一个邮箱发给他们。

7月27日,鉴于BDTL银行没有进一步的回复,C公司代理律师给BDTL银行发送了一份措辞严厉的书面律师函,申明“包含全套提单的托收单据已经由国际快递派送至贵行,客户已经凭正本提单提货,但未付款,请于15日内付款,否则贵行须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基于之前其他案例的经验教训,招商银行为避免BDTL银行以退回邮件(彩色复印件)的方式逃避付款责任,并没有按照BDTL银行的提议用邮件方式发送全套彩色复印件及银行面函给BDTL银行,而是由C公司按照招商分行建议,将带有“duplication”(副本)印章的全套彩色复印件,以及其他能证实该笔业务发生的物流信息和提货证明,由当地代理律师以正式函件的方式,在8月14日,一并提交给了该银行的相关负责人。

又经过十多天时间的等待,9月1日,C公司告知招商银行,BDTL银行已同意付款,并最终于9月12日收到了全部款项USD72000。

案例启示

回顾两个月的交涉过程,能在如此被动的情况下收回全部货款,离不开出口银行和客户代理律师的不懈努力,但也有一定的运气成分,可以总结的经验和教训很多。

其一,企业对于初次接触的客户,尤其是来自诈骗高发的希腊、意大利南部地区及非洲地区的客户,要做好客户背景的调查工作,以减少后续补救的麻烦,避免因小失大。例如本案例中的C公司,虽然全额收回了货款,但也为此付出了近1.5万欧元的高额律师费,以及3—4个月的交涉时间和精力,几乎吞噬了其全部的预期利润。

其二,建议对新客户尽量采用信用证方式结算,合作稳妥后再采用托收方式进行结算。如果新客户坚持要用托收方式结算,也尽量采用即期D/P的方式结算,尽量避免用远期D/A的方式结算。特别是要尽量避免CAD这种方式,因为CAD尚无国际惯例可遵循,一旦出现纠纷,诉诸法庭,对各方都有不可测的风险。银行在办理此类业务时亦应谨慎。本案例中客户采取的就是即期D/P方式结算,才因此在后续的款项追讨中没有陷入更为被动的境地。

其三,建议出口企业尽量选择进口商所在地规模较大,信誉优良的银行办理托收业务,并须在《客户交单联系单》中明确注明银行名称和详细地址,最好同时提供代收行的SWIFT CODE(若SWIFT CODE的第八位是1,SWIFT将无法发送往来电文,应要求客户提供其他的SWIFT CODE)。如果企业难以确定银行的真伪,可以请求银行帮助查询。银行可在“银行家年鉴中”查询对方银行的地址信息是否和进口商提供的一致,或者发送SWIFT,以证实代收行地址的真伪。

其四,建议出口银行在选择派送出口托收单据的机构时,尽量选择DHL这类规范的国际快递公司,并与之签订协议,明确约定如果收件单位名称和地址与出口银行提供的不一致时,快递公司不得私自派送文件,要及时联系发件银行确认。

其五,发货尽量委托国际知名度较高、信誉较好的船公司或者货代公司,不要委托不熟悉的进口商提供的当地小型货代公司。万一出口商遇到货物被冒提的情况,要及时向船公司或货代公司索要证实材料,并及时与出口方银行沟通,商议解决办法;必要时应寻求进口国家/地区当地权威律师或商会介入,尽量在第一时间追讨,避免延误最佳追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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