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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外汇代码标准化管理

2017-12-09王孟阳编辑谢松燕

中国外汇 2017年11期
关键词:外汇代码统一

文/王孟阳 编辑/谢松燕

优化外汇代码标准化管理

文/王孟阳 编辑/谢松燕

近年来,为了激发市场活力、鼓励大众创业,国务院大力推进商事登记制度改革。改革后,主体的标识代码等核心信息发生了变化,这对国家外汇管理局代码标准化管理中的主体识别和数据采集、录入、存储、流转、应用,以及正常监管将产生巨大的影响。如何尽快适应这种新变化,将制度变革对外汇代码标准化管理的影响降到最低,值得进行深入研究。

改革对外汇代码标准化的影响

现有外汇标准化管理制度的可执行性减弱。外汇代码标准化是采用编码规则对被管理主体进行标识。根据目前的规则标准:对外汇指定银行采用12位的“金融机构标识码”,个人采用居民身份证号码,境内企业采用组织机构代码,境外机构及军队、武警等其他特殊主体使用特殊机构代码。“五证合一”后,会直接影响外汇标准化制度的执行。特别是在改革过渡期间,各外汇系统中同一企业会出现新旧代码并存的现象,对其外汇业务受理、监管和数据交换会产生不良的影响,直接影响标准化制度的执行。

外汇登记备案业务办理困难。一是国际收支业务方面,新设企业将无法使用外汇局应用服务平台办理业务。外汇局现有的应用服务平台是企业开展国际收支网上申报、贸易信贷报告登记等业务的信息系统,系统以企业9位组织机构代码作为用户身份标识,新设企业没有组织机构代码,无法登录系统办理相关业务。二是经常项目业务方面,按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要求,全国已陆续停止组织机构代码证核发,并对老企业进行换证,同时收回原有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货物贸易企业在进行名录登记和变更业务时会出现无法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营业执照的情况,而当前系统也不支持新代码的录入,导致业务无法正常办理。此外,外汇账户备案登记业务中也会出现同样的问题。三是资本项目业务方面,现行制度下,银行被赋予代位监管的权力,对企业办理外汇业务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当发生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备案登记、变更等业务时,银行均需留存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资料。但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银行将面临缺失具体资料作为审核依据的局面,给合规性审查工作带来困难。

不利于对外数据共享和交换。外汇局现已实现与海关部门就报关单数据、税务出口退税等多个数据的共享与交换。在改革后,由于各部门对改革推进速度不同,可能出现因对企业身份标识认定的不同而导致数据衔接问题。例如,若海关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企业标识,外汇局还保留9位组织机构代码作为企业标识,则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将无法正常匹配和校验电子口岸的明细数据,造成关单数据的丢失,影响外汇局后续监管工作的开展。

外汇检查工作中存在法律风险。外汇检查工作中对发现的线索和案件,需要将涉案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登记在案,但改革后,在检查部门收集证据时,可能会出现该主体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工商部门收回,相关纸质证据缺失的情况。其次,如果某涉案企业在改革过渡期内,由于企业性质变更换领营业执照,则新照承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与旧的组织机构代码无法建立关联关系,导致外汇案件信息管理系统无法对其相关信息进行变更,系统中违规主体的信息与办案中收集的纸质证据会存在不符合的情况。这不仅是法律层面的疏漏,也直接影响到内控管理。

影响数据采集、存储及事后监测和分析统计工作。外汇局通过与银行的接口程序采集银行、企业和个人的外汇跨境收支和结售汇等数据,按照一定的关联关系,分发给各个业务系统,开展业务明细数据查询和多维汇总统计,同时利用系统间交叉比对和分析的方法对各主体的贸易行为的合规性进行事中、事后监测。数据在采集、存储及系统间的正常流转,查询统计等各个环节,均依靠主体的组织机构代码建立联系。因此,企业可能出现新旧代码在多个系统中并存的现象,无法保证主体标识的唯一性;同时各类数据也不能进行关联匹配,影响外汇管理非现场核查工作的开展。

外汇代码标准化管理改革建议

评估现有代码标准,适度取舍。标准中保留金融机构标识码和居民个人身份证号,特殊机构代码暂时保留,组织机构代码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取代。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银行也将被赋予“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但现有的金融机构标识码可以较好地对银行性质、所属地区、机构层级进行区别,方便按银行分类的数据采集和统计,且涉及的主体仅为金融行业,故应予以保留。特殊机构代码赋予的主体较为特殊,仅用于NRA账户开立等方面,涉及面窄,且不在本次商事登记制度改革的范畴之内,出于业务连贯性方面的考虑,应暂时保留,待新政策出台后再行调整。非银行类企业主体的标识在过渡期内实行“新人新码,老人老码”,过渡期结束后,采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完善现行相关管理制度,确保行规合一。对现有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和修订,凡涉及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资料的条款,修改为“过渡期内,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和老版《营业执照》均可,过渡期结束后一律提供新版《营业执照》”。在一些具体业务操作规程中应明确,在确保主体身份唯一性的前提下,新版或旧版《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均可作为合规的身份证明材料。在法规层面保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落地,确保外汇管理行为和法律法规的一致性。

逐步实施系统改造升级,提供信息化支持。对现有系统按照国际收支、经常项目和资本项目等业务类型进行分类,以数据采集、业务办理系统优先,事中事后统计分析系统次之为原则,分批次实施改造升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8位,其中第9-17位保留了主体原有组织机构代码,该段代码可作为新旧码之间的联系。一是修改前台登录模块和业务受理模块,在现有基础上支持18位代码的录入,增加18位代码的校验并向后台数据库传递,确保新旧代码用户均可正常登录系统开办相关业务。二是在后台数据库存储组织机构代码的数据表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编写数据库系统的触发器功能,对新旧代码进行管理。当用户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则截取其中9至17位,写入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如果该字段已存储原有组织机构代码,则不做修改。当录入组织机构代码时,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字段不做修改,保持原有数值,待企业下次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再做修改。如此往复,可以保证相互映射的企业新旧代码同时存储在数据库中。三是重写查询约束条件,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查询条件,兼容组织机构代码的数据查询。当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时,直接查询;当输入组织机构代码时,通过查找数据表中新旧代码的映射关系,转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后再进行查询。对于商事登记制度过渡期截止前已注销的,只有组织机构代码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老企业,系统应保留通过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的功能,确保对该类企业历史数据的查询。系统数据采集、流转等功能,应使用同样的方法进行重定义。四是重新评定各系统信息安全等级,有针对性地采取保护措施,补充完善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增强工作人员的应急意识,提高对新系统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和处置能力。

加强对外沟通协调工作,促进数据共享。外汇局在完成好内部制度修订和信息化建设的基础上,可加强开展与工商、质监、海关等信息共享部门的沟通协调工作,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同拟定企业主体在不同部门、不同系统中新旧代码转换的工作方案,明确转换时间和进度,以确保在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后,各部门间共享数据的正常交换,降低数据采集成本,形成监管合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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