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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危害民利民生案件的几点思考

2017-12-08刘华冉李洋洋

法制与社会 2017年32期
关键词:危害

刘华冉+李洋洋

摘 要 食品安全是关乎老百姓生命、健康的头等大事,也是全社会都紧密关注的民生问题之一。在瘦肉精、地沟油、苏丹紅陆续出现的当今社会,如何厘清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与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区别,准确适用刑法,维护国家管理制度,保障公众利益,是我们每一位法律监督者都必须正视的问题。本文将以工作实际作为出发点,以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的新旧更替作为分析逻辑,试图对上述问题作出分析说明。

关键词 名利民生 危害 案件

作者简介:刘华冉、李洋洋,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6.3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11.172

一、基本案情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大渣粥”,男性, 1972年3月2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619720321****,汉族,群众,文盲,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劳动乡双礼村李家围子屯,捕前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迎宾街建安里西侧平房,无业。2013年7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3年7月18日刑满释放。

(二)案件的基本情况

2013年8月1日至同年9月21日间,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七邻里菜市场、永明里菜市场、上古林菜市场、石化菜市场等地销售粥品,为使所售粥品制作快捷、口感适宜,其在制粥过程中加入亚硝酸盐。2013年9月11日,被害人赵某某、蒋某某、王某某等共计12人因购买并食用了被告人李某某所销售的粥品而陆续出现中毒现象。天津市滨海新区卫生防病站检测结果:被告人李某某生产、销售的粥品、咸菜及中毒人员呕吐物中均检出亚硝酸盐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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