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贷款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与建议
2017-12-07徐源泽
卷宗 2017年33期
徐源泽
摘 要:简要分析银行贷款中法律风险产生的原因,以法律人的视角给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银行贷款;法律风险
1 当前银行贷款中存在法律风险
(一)诉讼时效问题
银行贷款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债务关系,即民事行为主体和银行之间形成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基于债务产生的诉讼请求权具有一定的时效限制,一般是两年。而银行贷款超诉讼时效的问题较为普遍,很多银行由于债权的诉讼时效已过而丧失了在债务纠纷诉讼中的胜诉权。
虽然在实务中,银行已经采取多种方式来延长诉讼时效,如催款通知单等,利用催告的方式来起到中断诉讼时效的效果,从而使诉讼时效的计算方式发生改变[1]。但是当催款通知单无人签收时银行又不能采取留置送达的方式来实现上述目的,这时银行就会处于被动地位,最终不得不面对相应的风险,而采取诉讼这种极具终局性的手段来实现债权。
现阶段我国很多银行还未建立起基于防范诉讼时效带来的法律风险预警与应对机制,主要是对贷款的诉讼时效的检测体制尚未形成,这使得银行在发放贷款的过程中不得不应对时有发生的诉讼时效问题。
(二)抵押权相关问题
银行获得抵押权质权与民事行为中平等主体之间抵押权、质权的建立不同,根据我国《担保法》[2]的相关归并,银行获得抵押权是基于低压合同的成立,是一种以合同为标识的行为,这种抵押权的设立方法虽然避免了很多复杂的程序但是却会使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面临一个重大的法律风险,即抵押权的设立和取得并非以实际交付为标的,这意味着银行是否取得抵押权或质权是以合同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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