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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礼让行人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

2017-12-06

汽车与安全 2017年7期
关键词:交通信号交叉路口人行横道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关于机动车礼让行人相关法律规定及解读

关于汽车礼让斑马线,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和第六十二条有明确规定,本文对上述四条进行详解。

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本条是关于道路指挥系统的规定。交通信号广义上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和交警指挥。本条中所说的“交通信号灯”,是指狭义的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在城市上、下班高峰期既有交通信号灯,又有交警指挥的情况较多见,这种情况下很有可能出现交警指挥与其他交通信号不一致的情形,此时应当依据本条确定指挥优先性。也就是说,在有交通信号,同时也有交警指挥时,车辆和行人应当按照交警的指挥通行,无论二者是否冲突。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这一条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一、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交叉路口”,也称为平面交叉路口,是指两条或两条以上道路在同一平面交汇贯通的部位。交叉路口是交通的咽喉和枢纽,是交通流量的汇合地,车辆大多由此转换行进方向,行人络绎不绝在此横过道路,同时很多公共汽车、电车在此设置乘降站。它是道路网中道路通行能力的“剑门关”和交通事故的“百慕大”。交通堵塞主要发生在交叉路口,并往往造成车流中断,事故增多,延误严重。因此,车辆通过交叉路口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和听从交警的指挥。

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这里的“优先通行”是指:

(一)支路车让干路车先行;

(二)道路不分干路、支路时,非机动车让机动车先行,非公共汽车、电车让公共汽车、电车先行,同类车让右边没有来车的车先行;

(三)相对方向同类车相遇,左转弯的车让直行或者右转弯车先行;

(四)进入环形路口的车让已在路口内行驶的车先行。

第四十七条 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这一条是关于机动车遭遇行人横过马路时的让行规定,主要规定了两个方面的内容:

一、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到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时,应当停车让行。人行横道是指横画在车行道上的专供行人横过车行道的通道。车行道是专供汽车通行的专用通道,要保证车辆在其专用道路上正常行驶,必须排除各种障碍,包括行人乱穿道路等。行人乱穿道路,人为地增加许多交通线道交叉点,迫使车辆不得不低速行驶,极易引起秩序混乱、事故增多、交通拥堵等现象。

为很好的解决这一问题,必须在车行道上划设人行横道,规定行人从固定地点横过车行道,防止行人随意分散横过道路,为车辆的安全畅通创造有利条件。划设人行横道,对于行人来说,是限制其自由、便捷地以最短距离、最经济方式横过道路的一种行为措施,行人往往要绕行一段距离,才能从人行横道通过道路。这是行人为保障车辆的通行履行的一种义务。对于车辆来说,由于有了行人的自我约束,集中在人行横道处横过道路,才有了在道路其他路段的快捷、畅通。因此,当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如果遇上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理应停车让行,确保行人在履行义务后行使横过道路的权利。

二、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本款规定,是全国人大常委会议第三次审议本法草案时,根据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加上的,是对前款规定的补充。为全方位规范机动车在整个道路交通网络中的通行,全面保障行人在道路交通活动中的安全,本款特别强调了机动车对行人横过道路的让行。当机动车行驶到既没有交通信号也未施划人行横道的道路时,遇有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这也是本法确定的道路交通应当确保安全、通畅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六十二条 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本条是对行人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的规定,共一款,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作出规定:

一、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过街设施”,是指专供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而设置的行人过街天桥或者地道等设施。行人过街设施,把行人通过路口或横过道路的自由、分散行为,集中到固定地方,彻底实施了行人和车辆的分离措施,排除了人车冲突,既为车辆的安全通行创造了有利条件,也保证了行人通过路口和横过道路的安全。

二、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路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本法第38条对车辆、行人的通行原则已有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行人通过设有交通信号设施的人行横道路口时,也应当遵守这项通行原则,不能因为有了人行横道,就不遵从交通信号的指挥,乱穿乱过马路。人行横道灯的设置,也是反映道路交通工程水平的指标之一。《城市道路交通管理评价体系》及其说明也规定了人行横道灯的设置标准:

(一)在设置机动车信号灯的路口,当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人流量每小时超过500人次时;

(二)在路扣间距大于500米、汽车流量在高峰时每小时超过750次及12小时内流量超过8000辆次的路段上,当人行横道的行人高峰小时流量超过500人次时。

三、行人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时,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行。这里所说的“确认安全”是指:一是不要斜穿或猛跑,要直行通过。二是要注意观察,目测左右来车的速度和距离,确有安全把握时再通过;三是不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中途倒退、折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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