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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不动产交易中的欺诈法律问题

2017-12-05施宇光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9期

摘 要 行政法上的违反义务能否成为民事审理中认定欺诈的依据,以行政处罚中虚假宣传为基准,从虚假宣传行为认定的构成,到认定欺诈并施以惩罚性赔偿已成为打击虚假宣传行为的重要手段,我国法律并未定义虚假宣传,实务上认为虚假宣传意味着宣传的内容并非真实,意图使信息接受者在虚假宣传中错误理解认定为诈骗,以《民通意见》第68条为依据;在行政处罚决定仅具有证据效力的情形下,认定虚假宣传行为是可以作为民法上欺诈是可行的。

关键词 不动产交易 虚假宣传 欺诈行为

作者简介:施宇光,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本科,研究方向:金融法。

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7.028

一、案情简介

刘俊(原告)与靖江碧桂园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案诉至法院,原告以被告在销售商品房前后,虚构“中国房地产10强”、“中国驰名商标”、“约10分钟车程可到上海城、天一广场”、“3小时狂销14亿”等广告词,构成虚假宣传,原告以上述被告的种种欺诈,使原告违背了上述真实意思与之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故请求依法撤销原、被告于2013年10月30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购房款689020元,赔偿利息损失31629元(其中贷款446000元已经实际支付利息17049元;自有资金243020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自2013年12月11日至2014年11月份计14580元)。被告辩称:原告与我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意思,只能依据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而不能听凭原告事后的口头陈述,并根据其口头陈述而認定原告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违背了其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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