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保外贷套利行为构成逃汇罪之商榷与反思
2017-12-01吴加明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 2017年5期
吴加明
内保外贷套利行为构成逃汇罪之商榷与反思
吴加明
通过虚假转口贸易并采取“内保外贷”方式流转资金,可以利用境内外货币汇差及利率差实现融资套利。该行为存在一定社会危害性,但从整体上分析,为实现套利的目的,外汇被转移出去后必定还要再回流至境内,也即其并非单向外汇移出而是循环套转,其并不符合逃汇罪的构成要件。行政认定只是刑事司法的参考,二者不能简单等同。刑事司法是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出于各种原因主动靠前有违刑事谦抑精神。
转口贸易;内保外贷;逃汇罪;谦抑
2013-2016年间,在欧美国家持续实施量化宽松货币政策、我国外汇收支连续顺差情况下,部分企业抓住人民币汇率双向波动带来的较大的机会,利用虚假转口贸易套取本外币存贷利差、汇差的交易活动凸现出来。随后,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相关部门开展“打击虚假转口贸易”专项行动,①《外管局打击虚假转口贸易 41家企业遭行政处罚》,http://finance.people.com.cn/n/2013/1216/c1004-23856687.html,人民网,2017年3月20日访问。并将部分案件移送司法处理。2014年12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逃汇罪对大乾同公司利用虚假转口贸易套利案件做出判决,②(2014)浦刑初字第2299号判决书,大乾同公司逃汇案。下文对本案的分析均引自该判决书,不再注释。认定的逃汇金额达数亿美元,引起行业内外的高度关注。2017年1月,涉案金额达2.3亿美元的上海首例骗购外汇案也在浦东开庭。③检方起诉指控:自2015年11月起,被告人李某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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