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莱茵报公司章程》
2017-12-01周甫琦
新闻前哨 2017年11期
关键词:马克思
◎周甫琦
《新莱茵报公司章程》
◎周甫琦
马克思主义新闻观研究
主 持:陈力丹(暨南大学讲座教授)
本栏目受到暨南大学马克思主义新闻理论研究中心的支持
第一份马克思主义的报纸经营文献——《新莱茵报公司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为出版《新莱茵报。民主派机关报》而成立的报纸公司制定的,公司名为“海·科尔夫公司”,1848年7月在报纸出版时,以印刷品形式发给《新莱茵报》的股东们。这个章程分为46条,规定了股金缴纳的办法、股票的转让、发行人的责任、股东会议和董事会的组成、董事会的职责、利润的分配、股息的支付及争执的仲裁等等内容。《章程》规定,发行负责人对报纸的内容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公司的商务、报纸发行、广告编辑和各版的审查。该文献中译文收入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3卷491—499页,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
《新莱茵报》的发行负责人是海尔曼·科尔夫(Hermann Korff),发行负责人助理是路易·舒尔茨(Louis Schulz) 和 斯 蒂 凡·瑙 特 (Stephan Naut)。
1848年4月,在署名马克思的《新莱茵报创办发起书》中就提到过:“《新莱茵报》在各方面都有着取得成功的最好的前景,但是这里也遇到了经费问题,在办报初期,如订户和广告的数目还不能保证报社的经营,就必须筹集弥补开支所需之经费。为此就需要3万塔勒的资本,其中有一半要留作准备金。这笔资本将由一个股份有限公司筹集。”[1]另一份文件《创办〈新莱茵报〉的临时协议》也提到,要以“新莱茵报社”为名在科隆成立一家股份公司,同时面向社会集股,一旦征集到200股,就召开全体股东大会,以确定公司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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