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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民商法中连带责任认定

2017-11-29胡桐坤

大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民商法法律制度

胡桐坤

【摘 要】 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影响深远。连带责任制度是运用民商法规范市场经济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多元化的发展,连带责任制度出现了一些与社会发展不匹配的现象,下文对连带责任制度做了有关思考,以期提高民商法中连带责任分析的系统性,增强其对合法公民权益的保护力度。

【关键词】 民商法 连带责任认定 法律 制度

引言

就现阶段而言,我国民商法的法律体系已经比较健全,能够针对人们日常生活中出现的问题给出相应的法律规范。但是在连带责任制度方面,我国的民商法还没有具体规范与划分标准。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具体案例中一些人能够逃避应有法律责任的问题。在处理实际案件过程中,连带责任所涉及的内容与范围比较多,因此,必须将其进行明确的界定和划分,做出清晰的判断和认识,才能够促使其更好地发挥法律效力。

1 连带责任与非连带责任的区分

现阶段,我国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中有大部分内容应用了连带责任法律制度,但是在对连带责任的判定方面还有待完善。比如,针对债务人为两人以上情况的连带责任认定还有待健全,部分情况下,每个债务人都承担着相同的法律责任,对于每位责任人来说不够公平。有时只要一个债务人履行了义务,其他债权人的债务都可以消除,这需要引起法律人士的注意。一般而言,连带责任产生原因具有同一性,像共同的侵权活动、共同的侵权协议与共同的侵权合同约定等。预期违约制度的基础之上产生的,但又有所不同。传统合同法认为实际违约才是承担责任的前提,但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履行之前,一方明示或者默示不履行权利的情况下,仍然等待履行期届满才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种规定缺乏一定的公平性。

2 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的不足

2.1 民商法和程序法之间的联系有待加强。在实践中,民商法的部分规则和内容在现实中难以实现,其连带责任制度相关的条文规范在实际案例中的应用情况不容乐观。民商法是我国法律体系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其主要是民法和商法的共同称谓。一般来说,民商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在于将个人财产、人身安全做出更多的保障,主要针对对象是物体的个体所有权和受益权等。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很多案件中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民商法本身管理范围的限制导致其难以全面保障人们的合法利益。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实体法和程序法在案件处理过程中不能相互协调,那么法律人士应该优先使用实体法来进行案件审理。

2.2 选择权的应用不够科学合理。在实践中,法院在处理侵权案件时,为了提高自身的审理效率,部分法院会要求原告尽量把所有的共同侵权责任人全部进行起诉。然而这是属于原告的自主权力,不在法院的权力范围内。在民商侵權案件里,侵权者的主要权利包括下列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基于相关的法律条件和事实而拥有的诉讼权,另一方面即基于实体法的相关内容而获得的民事实体权。如果案件的原告想要单独地起诉案件侵权中的个别人,那么这时连带责任的相关法律制度的效力就凸现出来,法院需要结合法律规定的一些具体要求和实体法规定的相关权利展开合理的审理。

2.3 责任人的界定不清。就现实而言,如果侵权案例中,涉及到的责任方不止一个人,那么这个时候就涉及到连带责任的问题,这时法院就需要进一步取证来判定侵权当事人的一些责任划分状况。结合一些具体的民事案例,如果一个案件中的全部侵权人并未被指认和起诉的情况下,原告方可以结合整个案件实况以及侵权行为所导致的一切问题和伤害进行事实认定,而不同的侵权责任人所具体的错误以及有多少侵权人等问题则不需要原告方的指认和确定。在民事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侵权行为和其导致的结果的举证责任归结于原告,而在民商法实践操作过程中针对侵权人的相关责任认定则不需要寻根究底,也不需要进一步展开对侵权责任人的审理工作。

3 有关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的思考

3.1 连带责任的归属问题的判断。国内司法案例审判中,对于连带责任有着自己的倾向喜好,这种倾向喜好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即当事人连带责任一旦确定,对于彼此之间的具体责任往往不再细化,一般由责任主体通过协商,分配责任比例。虽然,在权利范围之内债权人提出合理的法律诉讼,法院能够处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解决连带责任的认定问题,即针对连带责任的错误方,但在解决问题的同时,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对其他诉讼关系产生影响。比如案件连带责任主体债务比例及追偿问题的判决。由此考虑,为更好地区分责任归属问题,国内法律体系当中,对其归属原则及范畴做出明文规定,在保障权利人权利的同时,对于责任人之间的合理责任义务要根据相关情况过细处理,以便降低追偿诉讼案件发生继发性问题的可能性,这样保证保证了制度的公平性,还提高了案件处理工作质量,节约了人力资源成本。

3.2 诉讼时效的思考。很多案例显示,国内民商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条款,还隐藏着重大的法律缺陷,即诉讼时效规定不够具体。一些特殊案例中,共同侵权的人数可能不局限于几个,这时就需要法律人士在侵权行为法中添加相关责任认定标准来处理这种问题,对需要共同诉讼和只需部分进行诉讼的情况进行划分。当案件涉案人数超过相应标准或涉案情况严重时需要对全体当事人进行诉讼,只有在共同诉讼的情况下法院才应进行审理。对于一些特殊客观情况法院则可以考虑对涉案债务人进行部分诉讼,这种诉讼方式需结合相关共同债务人受牵连的程度进行判定。最后,法律人士要将任意一个连带责任人的主张都看做是诉讼合理时效终止的重要原因,提高司法在具体案件中公信力,保证连带责任认定制度的公平性,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结束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行的民商法体系中,连带责任认定制度的规范性条例还有待健全,这就要求法律人士要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在现有条件的基础上实施相应的对策和办法,提高民商法连带责任认定制度的法律效力,以保障我国经济市场的和谐稳定。

【参考文献】

[1] 任磊.民商法连带责任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思考[J].法制博览,2016,(23):180-18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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