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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济法中国有企业的法律主体问题研究

2017-11-29郭俊伟

大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经济法国有企业

郭俊伟

【摘 要】 伴随我国经济的迅猛发展,我国经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使我国逐步向法治化社会发展。而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也逐步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焦点。鉴于此,下文从经济法主体概念及其特点出发,对我国普通国企和特殊国企在经济法中的主体特殊性进行了分析,以期对国企未来的发展及其良好法律环境的营造有所裨益。

【关键词】 国有企业 经济法 法律主体

引 言

企業对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推动力量,伴随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也更加完善,但是由于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不够明确,严重制约着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只有明确国企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才能切实保障企业权益,促进企业发展目标的实现。

1 经济法主体概述

1.1 经济法主体概念界定

目前学界对于“经济法主体范围包括经济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已达成基本共识,其判断标准采取的是实质判断标准,即一个主体是否能够成为经济法主体应当看该主体是否实际参与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管理、公平竞争、组织管理型的流转协作关系,包括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关及内部机构,企业、组织及其内部成分和个人。除此之外,还有一种特殊的形式判断标准,就是形式意义上的经济主体,具体来讲就是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这类经济法主体,直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的相关政策而成立,所以这类经济主体在成立之日就具备经济法主体资格,不用再进行实质判断。

1.2 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特点

从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的定义和分类可以看出:(1)该类经济法主体具有条件性,该条件就是应当符合实际参与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实质要件。只有在满足条件,实际参与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时,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2)该类经济法主体具有广泛性。既包括政府机关、组织、个人还包括机关组织内部机构或组成部分,设涉及社会的方方面面,几乎囊括了社会生活中的一切主体;(3)该类经济法主体具有具体性,即我们不能笼统的称某个或某类主体知否是经济法主体,而是应依据其所参与的经济法律关系,将其具体归类于某一类特定的经济法主体范畴,例如经济管理关系主体、税务关系主体等;(4)该类经济法主体具有可变性,即只有在其参与到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内,它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存在,一旦其退出经济法调整关系或者经济法所调整的事项结束,那这个主体就不能作为经济法主体。例如,在我国废除农业税之前,农民是农业税收关系的经济法主体,而取消农业税之后,农民就不再是这类经济法主体。

2 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主体地位

2.1 普通国有企业

普通国有企业在某些特定条件下,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的形成必须是企业参与了经济法所调整领域内的行为,普通国有企业虽尽管属于国有投资控股,但是其自身并不享有特定的经济管理职能,主要以资产的增值和保值为目标,对于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领域并不会涉及,所以只有普通国有企业实施虚假宣传、商业贿赂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会使得普通国有企业的行为受经济法调整,从而成为经济法主体。除此之外,普通国有企业还能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或者行政命令成为经济法主体,通过授权能够赋予国有企业相应的经济管理职能,基于这种情况,普通国有企业就能够成为其职能范围内的经济法主体。

2.2 特殊国有企业

2.2.1 承担经济管理职能或从事政策性经营的企业

该类企业主要为国家绝对控股或国有独资企业,承担一定经济管理职能的企业,主要是指我国法律或政策授权从事与经济管理相关的活动,如中投有限责任公司就是根据法律规定,管理国家外汇储备,减轻汇率损失风险,减少收入波动对财政预算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从而达到政府的政策预期。从事政策性经营的企业,其职能主要就是通过配合政府的相关经济政策,开展融资和信用活动。对于这种特殊的国有企业,不需要对其进行实质判断,只要通过它的形式就能判断其经济法主体地位,即这种类型的国企无论是否参与了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都不会对它的经济法主体地位造成影响。基于当前从事政策性经营和承担经济管理职能的国企现状分析,其都不从事具体的经营业务,也不经营任何商业性的经营活动。

2.2.2 从事关乎国计民生重要活动的企业

首先,它的设立并不是根据经济法主体制度,而主要是为了配合国家的相关意图或特定政策而设立的,需要以国家政策或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形式要件。对于消防、国防、航天以及竣工等关乎国计民生活动的企业,自上世纪国有企业改制开始,这些企业都进行了相应的改革,政府职能也逐渐与企业职能分离开来,所以经过改革后,原单位已经由地方行政机关吸收了,对于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来说,已经失去了对原单位的管理权,因此,这些企业不符合经济法主体制度成立的主体;其次,这类企业具有其行业的特殊性,如航天、邮政、铁路等,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都属于合法垄断领域,所以该类企业不属于经济活动主体;最后,从事关乎国计民生重要活动的国有企业,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这是毋庸置疑的,也就是说消费者在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能够通过该法律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虽然企业受消费者法调整,但不会因此而使企业成为经济法主体。只有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该类企业才有可能成为受经济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体,例如,当该类国有企业作为纳税主体时,可以成为宏观调控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受调控主体。

结束语

总而言之,企业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经济环境的有效手段,能够很好地保障企业的权益,推动企业的健康发展。普通国企一般不属于经济法主体,但是经过法律授权之后,就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而特殊国企,只有在特定情况下,才能成为受调控的经济法主体。

【参考文献】

[1] 宣鹏程.浅析国有企业在经济法中的法律主体问题[J].法制博览,2017,(08):203-20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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