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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企股权激励案例分析

2017-11-29张丽川

大经贸 2017年10期
关键词:宝钢股份股权激励国企

张丽川

【摘 要】 随着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本文从我国国企股权激励整体状况入手,基于宝钢股份股权激励方案,探讨这一方案存在的问题并对国企实施股权激励提出一些建议,以期对今后国企实施股权激励有所裨益。

【关键词】 国企 股权激励 宝钢股份

一.我国国企股权激励整体情况

长期以来,我国大多数国有企业都存在着发展动力不足等问题,这与国企普遍存在着激励不足的现象有关。对于国企而言,激励不足的问题除了会导致企业发展动力不足外,还会引发短期行为、道德风险等问题。根据国际经验,高管股权激励是解决国企发展动力的有效手段之一。我国开展股权激励的计划较晚,20世纪90年代才逐步开始尝试。对于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目前的方案从内容到操作都比较审慎,对激励对象、激励额度、解锁条件、锁定期等都有着较严的限制,且其审批程序复杂,业绩考核条件苛刻。在严苛的管理办法下,国有企业实施股权激励方案的热情不高。对于国有非上市企业而言,并没有详细明确的实施细则。在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为了形成比较有说服力的方案,需要进行国有资产评估、人员评估等工作,并且其审批通过率很低。因此,国有非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热情更低。目前,国有企业中常用的股权激励方式有员工持股、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

二.案例分析

2.1 选择宝钢股份股权激励方案的原因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只有极少数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其中宝钢股份作为特大型央企上市公司,在国企改革的大背景下,抓住了此次机会,股权激励快速落地,并得到了正面的市场反应。全面深化国企改革之际,宝钢股份积极主动地抓住了窗口期去推进股权激励,而不是消极的等待,宝钢股份此举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因此,本文选择宝钢股份股权激励方案进行分析。

2.2 宝钢股份股权激励方案的主要内容及推出股权激励的原因分析

2014年3月,宝钢股份再次推出了股权激励计划,其主要内容包括:(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高管、对公司整体业绩和持续发展有直接影响的管理骨干和核心技术人才,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关键员工,其中董事及高管的激励额度上限比例为30%;(2)用于激励的股票来源为宝钢股份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A股股票或公司自二级市场回购的股票,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3)每期方案的授予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的50%,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所需资金以自筹方式解决,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本计划获取有关限制性股票提供贷款或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宝钢股份推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既包括当时有利的大环境,也包括公司本身的需求:(1)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允许混合所有制企业实行员工持股对于宝钢股份而言是一个利好的消息;(2)公司本身希望能够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激发活力和创造力,不断完善股东、经营层和执行层利益均衡机制;(3)公司希望能够吸引、保留和激励优秀管理者、核心技术骨干员工,倡导员工和企业形成利益共同体,确保公司长期稳定发展;(4)能够形成一种绩效文化,给宝钢股份带来积极影响。

2.3 宝钢股份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

宝钢股份股权激励方案有值得借鉴的地方,比如它是以同行业中全球的优秀企业作为标杆,服务公司的发展战略;此外它对业绩考核指标进行了创新,不再是以前的绝对指标,而是采用相对指标,通过横向比较的方法,即与同行业进行比较。但宝钢股份股权激励方案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1.激励对象的问题。宝钢股份规定公司监事不得参与本次的股权激励计划。监事本身就是公司的工作人员,这一规定必然会对其产生很大的影响,造成没有人愿意再去做监事工作。2.资金来源的问题。按照国际惯例,为了保障行权人能够行使权力,公司一般对行权人现金行权时提供贷款支持和分期付款等财务方面的帮助。但宝钢股份规定不得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这样一来,当激励对象无力行权时可能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3.激励力度的问题。根据宝钢股份的公告显示可知,与国外同行的股票期权的激励额度往往占到管理层薪酬总水平的80%以上相比,宝钢股份授予的比例明显较小,因此其产生的激励效应也就相对较弱。4.股票来源的问题。国外的公司可以选择预留股票,也可以从二级市场上回购,还可以通过再发行。然而,此次宝钢股份的做法仍然是以往国内上市公司所采用的方法,即委托管理人从二级市场购买本公司A股股票。这种做法最大的缺点就是购买成本较高,且购买的数量也有限。

三.相关政策建议

宝钢股份作为国内第一家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对其他国企具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同时其股权激励方案存在的问题也代表了大部分国企所存在的问题,此外,我国国企还存在着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等问题,因此本文针对国企股权激励的不足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法规机制。对于股权激励中的违规现象应该加大惩罚力度,从而提高法律对激励对象的约束和激励效果。此外,相关政府部门要树立金融证券法制观念,严格依法办事。2.完善国企治理结构。在全面深化国企改革之际,应当建立和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和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权多元化,创造一个有利于实施股权激励的环境。3.在公司治理完善、股权结构多元化的前提下,应该加大中长期激励在高管薪酬中的占比,激发其参与股权激励的热情。

【参考文献】

[1] 严学锋. 宝钢:抓住股权激励窗口期[J]. 现代国企研究,2015,(19):65-69.

[2] 李江鹏. 浅谈我国国有公司治理——以宝钢集团高管人员股权激励为例[J]. 时代金融,2016,(26):190-191.

[3] 叶友,郭志英. 国企股权激励的探路者:宝钢股权计划[J]. 财务与会计,2007,(13):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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