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入户抢劫”中抢劫行为发生地点的探究
2017-11-29□张婷
山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7年4期
□张 婷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法学研究】
对“入户抢劫”中抢劫行为发生地点的探究
□张 婷
(南京大学,江苏 南京 210000)
抢劫罪因取财顺序的不同分为先压制后取财的普通抢劫罪与先取财后压制的转化型抢劫罪。“入户抢劫”对抢劫行为发生地点的要求因抢劫行为的分解和顺序的变化而变得复杂,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是否构成“入户抢劫”,应考察两个方面:一是抢劫行为是否侵犯“入户抢劫”新增“入户”加重要素所保护的法益——个人生活的安宁与公众对私密空间不受侵犯的信赖感与安全感;二是是否满足“入户抢劫”形式构成要件。成立“入户抢劫”包括其未完成形态,入户时有抢劫的不确定故意,压制行为在户内取财行为在户外时,属于抢劫罪的既遂而“入户抢劫”的未遂;压制行为在户外取财行为在户内时,不构成“入户抢劫”。
入户抢劫;加重犯罪构成;转化型抢劫;压制行为;取财行为
“入户抢劫”客观行为表现为为了抢劫而入户,并在户内采用足以压制被害人反抗的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夺走被害人财产,足以压制反抗行为与取财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抢劫行为因可以分为压制行为与取财行为,致使行为发生地点要素存在解释余地,行为人在户外对被害人实施压制行为并在户内取得财物,行为人在户内对被害人实施压制行为并在户外取得财物,能否成立“入户抢劫”,这在理论实践界存在争议。……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