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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恶搞现象的法律分析

2017-11-28杨荣雪

青年时代 2017年30期
关键词:影响

杨荣雪

摘 要:网络恶搞因其怪诞、夸张的形式给平淡的生活增加了一些乐趣,因而一经产生很快就风靡一时。但不可否认的是,它在发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对社会带来了一些不良影响。从法律的角度对网络恶搞现象进行分析,可以比较准确地揭示网络恶搞的危害性,进而为日后互联网法律法规的完善提供一定参考。

关键词:网络恶搞;原因;影响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娱乐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一种追求,互联网的发展和普及也为人们追求娱乐提供了新的途径。近些年来,人们通过互联网来创造娱乐的方式之一就是网络恶搞。网络恶搞在给人们带来乐趣的同时,也产生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引起重视,不从法律方面对网络恶搞行为进行规范,势必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

一、网络恶搞的概述

网络恶搞是指网民以网络为平台,针对有一定影响人、事物、事件或作品,应用各种手段炮制出来的,违背常理、让人啼笑皆非的网络恶作剧。而且它一经产生很快就风靡一时,为什么呢?网络恶搞产生、风靡的原因有很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一)社会现实原因

随着社会转型,消费享乐观念日渐蔓延,民众希望新鲜乃至刺激的东西。加之,民众不仅要面对物价、就业、医疗、养老、婚姻爱情等烦恼,还要面对既有生活和工作的乏味。网络恶搞契合了百姓需要,成为民众生活的调味剂,为网民精神放松提供了新途径。社会中各类鲜活事例和人物形象为恶搞提供了无尽的素材,制作者运用媒介技术以幽默、诙谐、滑稽、搞笑的调侃姿态介入社会,参与社会表达,完成对社会现实的影射,表达民众对社会现实的看法。

(二)社会心理原因

在泛娱乐化时代,网络恶搞为社会角色受限的网民提供了自娱、娱人的新手段,网民渴望反差性大的娱乐信息,尽情欢笑。恶搞作品以强烈的视觉、听觉、心理冲击感契合了人们“浅性阅读”的需求,而且通过荒诞、夸张的叙事,创造出心灵释放的空间。恶搞因巧妙的叙事策略,在幽默搞笑中规避了权力机构的打压和抵制,以大众所喜闻乐见的文本形式激活了网络围观人群,受到热烈追捧,它通过“笑点”迎合大众消费心理,获得潜在价值。

(三)技术演进原因

网络中的恶搞作品借助技术因子——PS、Flash动画制作、视频音频剪辑、数码照(摄)相机等,近10年来走进千家万户的多媒体工具得到表达,弥补了纯文字作品表述的缺憾。可以说,“技术性能本身被带入社会语境后,就有可能参与社会建构。”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大大降低了民众参与的门槛,因此草根阶层的大量恶搞作品能够传至网络平台,快速涌向民众。

扬起于网络生态下的恶搞,契合了后现代的主旨精神,将反叛、怀疑、讽刺、恶俗、亵玩、无厘头一一实践。它通过挖掘社会问题中的喜剧因素,引发网民驻足围观、消费品读和感性刺激,为网民提供一定程度的娱乐和消遣,一经产生很快风靡。

二、网络恶搞的影响

网络是相对自由的,正是这种自由吸引众多网民使用网络,在网上发表言论和意见。网络恶搞涉及公民的言论自由,为数众多的网络使用者认为恶搞有理,且截至现今,法律实践这块仍然是空白区,认为没有侵犯他人权利,可以为解决问题提供办法。事实上,网络恶搞也仅仅是“蜻蜓点水”般介入社会,当其回归到现实世界的时候,它只不过是象征地抵抗。不论是恶搞的图片、Flash还是视频,它所引发的叩问往往是感性的,思考是浅显的。虽然的确在深层次中包含反叛甚至是颠覆,但力度不足,意义不够鲜明,在解决社会问题中表现得羸弱不堪,不能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法,却会带来很多影响。

网络恶搞可能会导致侵权,这里包括对各人隐私权、名誉权、肖像权、著作权的侵害。恶搞往往是树立靶子,即以某些存在的事或者人为原型进行公之于众的恶搞。虽说它起到娱乐和调侃的作用,但被恶搞者的权益极有可能因此受到侵害。还有现今涉世未深的青少年,鉴别能力弱,而且易受环境的影响,网络是他们主要接触的媒介,当他们接触到网络中不良价值取向的恶搞作品或者恶搞环境等,都不利于青少年形成正确的“三观”。

不可否认的是,网络恶搞作品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大众评判的性质,是创作人对原作品态度的反映。不过将这种反映建立在修改原作品上是不妥当的,著作权人拥有保护作品完整权。网络恶搞创作人对原作品的态度应该是通过建议的形式,而不是擅自篡改原作品来表达。可是一味地制止恶搞行为也有失偏颇,毕竟这也是一种创造力的体现。还有网络行为对原作品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目前并没有统一的标准。一方面,网络恶搞会引起人们对原作品的关注,起到一种免费宣传的作用;另一方面,恶搞的内容可能会误导观者对原作品的理解,造成原作品作者利益的损害,作品也是作者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的体现。

三、网络恶搞的法律问题分析及建议

单从定义轻率地认为网络恶搞是一种再创作行为,从而得出网络恶搞不构成侵权行为的这种论断是不合理的,我们必须要从侵权行为本身出发,判断恶搞行为的性质。侵权行为必须同时具备4个要件:一是致害行为的违法性;二是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三是致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四是致害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要理清网络恶搞行为是否侵权,首先需要理清以下两个问题:其一,网络恶搞行为是不是具备违法性;其二,网络恶搞对原作品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网络恶搞行为是否具备违法性取决于两点:一是恶搞作品是否是对原作品有适当引用,如被引用部分不涉及引用人作品的主要或实质部分,那么不具备违法性;二恶搞作品是否是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判断合理使用是否适用则有赖于法官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并且将结果做好记录,方便以后进行归纳和总结。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言論自由。所以当言论自由权利与其他的民事权利发生冲突时,法院更为倾向保护言论自由权利。如果通过恶搞方式行使言论自由权可能侵犯的是他人的名誉权、肖像权等,证明侵权更为严格,必须证明言论具有“实际恶意”。当然,如果不涉及言论自由,就可以简单按照以上方法解决。endprint

如果通过恶搞方式行使言论自由权可能侵犯的是他人的著作权。涉及这种情况,以发表权为中心的著作权人身权本身就是言论自由的具体体现。这时保护作者的发表权就是保护其言论自由权,所以,表达自由需要一定的限度。其他方面,证明网络恶搞是否合法的重要基础是合理使用原则。但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到现在,人类社会从信息传播技术领域进入了第三个时期,即数字技术时期。这个时期不可避免地给著作权法带来了最大挑战,譬如对合理使用如何把握的问题。在前网络时代,如果使用他人作品用于个人欣赏目的、教学科研目的或进行少量复制等,一般认为不会对著作权人的权利产生不利影响,所以这种情形被规定为合理使用,既不需要征得权利人的认可,也无需向权利人付费。但是进入网络时代,传统的合理使用制度已不适应新时代的要求。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在网络中传播速度之快、范围之广,个人目的的下载和使用在有些情况下也会使权利人的利益受到很大冲击,于是利益的天平就会偏向使用者。如在线教育问题,也称为网上远程教育,是指利用数字技术通过互联网络开展的学生,在时间和空间上与教师相分离的教学模式。在线教育比传统教育,更容易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并且使用作品的范围、数量以及方式都会大大超过传统教育。在线教育面对的对象有很大范围的扩张,因为在线教育使教与学在时间和空间上分离,接受这种教育的对象可以灵活选择时间、地点,所以已经不像传统教育那样面对面授课。这种使用虽然也是用于“教学目的”,但是,这种使用往往会给权利人的利益带来实质的影响。

所以对于网络恶搞是否属于对原作品的合理使用,更要视情况分别对待。在各种恶搞PS图(GIF图),黑童话与负能量段子,在这众多的恶搞背后,我们需要思索,网络恶搞到底是應娱乐而生、缓解人们工作生活压力的创意,还是触碰法律道德底线,歪曲人们价值观,需要彻底消灭的毒瘤?在互联网普及发展如此迅捷的今天,对于网络恶搞不能一概而论,恶搞之恶,并非邪恶之恶,而是夸张、滑稽、超常规之意。所以,恶搞既包含善意的恶搞也包含恶意的恶搞。善意的恶搞里面可以反映妙趣横生的思维创意与正能量,它并未否定或扭曲主流社会价值观,还有的甚至针对丑陋的社会现实予以嘲讽抨击,对于这部分,我们完全可以用包容的心态去看待、支持。网络精神的核心是开放、融合与资源共享,善意恶搞更是结合了思维艺术的审美创意,为网络大众提供一席多滋多味的搞笑盛宴。而对于恶意的恶搞我们需要坚决抵制,否则它只会给社会造成毒害。

参考文献:

[1]王健.网络恶搞现象分析[J].当代小说,2011(2).

[2][加]文森特·莫斯可.数字化崇拜:迷思、权力和赛博空间[M].北京:北京出版社,2010.

[3]魏永征,张红霞.大众传播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4]刘强.网络“恶搞”电影作品的法律问题研究[J].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4).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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