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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学思考

2017-11-28邓茜月

青年时代 2017年30期
关键词:家庭暴力防治

邓茜月

摘 要:家庭暴力作为一种常见的社会现象在某些家庭中长期存在,对被害者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也有严重的不良影响。家暴不仅危害家庭的稳定和谐,也危害整个社会的稳定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实施以来,有效保护了家暴受害方,并严厉制裁了施暴方,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预防和治理家暴问题。但是反家暴法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还有需要完善的地方。本文分析了家暴防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关键词:家庭暴力;反家暴法;防治;法学思考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特征和种类

(一)家庭暴力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一章第二条明确规定:“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立法对家庭暴力主要从作为方面加以定义的,比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但是,以不作为方式实施家暴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比如冷暴力是否属于家庭暴力,这一点并未明确规定,因此这个概念存在不足之处。个人认为家庭暴力应当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一是施暴者主观的故意性。不论是什么原因导致的家庭暴力,施暴者对受害人实施家庭暴力,在主观上一定是故意的,具有明确的目的性。因为施暴者在施暴之前,就已经知道这种行为必然或可能对受害人造成身体或精神伤害,但其依然希望或是放任这种伤害后果发生,依然选择了施行暴力,即使有些施暴者在事后进行悔过,但这也不能掩饰其主动、故意施暴的错误行为。因此,施暴者施行家暴具有主观故意性。若施暴者意识不受控制,例如精神病患者、间歇性精神病患者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则不能构成家庭暴力。

二是行为具有隐蔽性。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实施家暴的地点也大多在住所内或者隐蔽的场所,没有其他人在场。而且传统社会中家丑不可外扬的思想,导致受害人即使受到了家暴的侵害也会忍气吞声,直到忍无可忍之后,才会宣扬出来,最后走到无可挽回的地步。

三是后果的严重性。家暴给受害人造成身体和精神上的巨大伤害,轻的还导致受害人肢体受伤,精神上抑郁,精神失常,重的会造成残疾甚至造成受害人死亡。家庭暴力严重破坏了家庭和谐,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导致报复社会、犯罪现象频发,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

(三)家庭暴力的种类

从上面家庭暴力的定义可以看出,家庭暴力主要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所謂的家庭成员主要指根据婚姻、血缘和法律关系而形成的亲属关系。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所谓的家庭暴力主要有:夫妻间的家庭暴力、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实施的家庭暴力、成年子女对父母实施的家庭暴力、未婚同居男女之间的家庭暴力。

二、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的立法现状

目前,我国有关家庭暴力的立法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此外,《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也有相关规定。虽然有了专门的防家暴法,但是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性,可操作性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在实践中并不适用,如还存在家庭暴力防治的死角。相关部门对家暴防治问题重视不够,导致很多家暴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的解决,使问题进一步恶化,进而阻碍整个社会的家暴防治。而且由于这些家暴行为得不到有效的预防与治理,会使施暴者更加猖狂,这也是目前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呈上升趋势的重要因素。

三、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的建议

一是完善相关立法。目前,我国已出台了专门的反家暴法律,但仍存在很多不完善之处,因此,健全完善家庭暴力防治的相关立法势在必行。首先,应完善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家庭暴力应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而不能仅制裁作为方式的家暴行为。其次,相关部门应及时出台《反家庭暴力防治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相关概念和相关执法主体和方式等进一步予以明确。最后,立足我国实际,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经验,对我国反家暴的相关立法予以整合完善,真正做到管用、有效。

二是建立有效的救济方式。首先,赋予公安、民政及一些社会救助机构在处理家庭暴力时更大的权力。其次,赋予法院可以主动依职权撤销监护人的监护权的权利。最后,结合我国国情,建立民事保护令。民事保护令能有效降低受害者再次遭受家庭暴力的危险性。

三是建立家庭暴力防治的监督体系。我国要设立家庭暴力防治监督机构,加大公众及新闻媒体监督,加大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监督力度。

参考文献:

[1]刘晶.关于我国家庭暴力防治的法律思考[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3.

[2]刘昱辉.公权力介入家庭暴力的法理思考[D].北京:中共中央党校,2016.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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