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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求助剩余善款的法律归属问题研究

2017-11-25张云云

长江丛刊 2017年29期
关键词:撤销权捐赠人求助者

张云云

个人求助剩余善款的法律归属问题研究

张云云

个人求助在生活中屡见不鲜,个人向社会求助获得善款,在本质上属于社会捐赠合同。但目前争议较大的是剩余的善款该如何处理?鉴于个人求助不在《慈善法》的监管范围之内,剩余的善款得不到有效处理。本文着重探讨善款的法律属性,并根据其法律属性以及现实情况提出解决剩余善款的建议。

个人求助 剩余善款 社会捐赠合同 撤销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于2016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现行慈善法对于慈善组织、慈善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财产、慈善服务、信息公开、促进措施、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慈善法领域是一大步的前进,其突破和创新之处可圈可点。尽管如此,《中国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未对个人求助作出相关规定。

慈善组织在未经指定的平台上发布公开募捐信息,民政部将对慈善组织依法予以处理。针对个人救助信息发布,目前法律没有禁止性的规定。这意味着《慈善法》在对慈善组织发布公开募捐信息予以规范之外,对于个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并没有被涉及,也就意味着发布个人救助信息,不在《慈善法》的监管范围之内。

但是无论社会经济发展到何种程度,只要存在于社会环境之下,每个家庭甚至每个人,都可能会遇到某些突发性的困难需要向社会求助,在通过慈善组织等渠道难以快速解决的情况下,通过网络平台发布个人求助信息,在获得爱心人士慷慨资助的同时,更能感受到“一家有难百家帮”的社会温馨氛围。爱心接力下去,不仅能让整个社会充满道德正能量,也能让更多急需得到帮助的家庭和个人得到及时的救助,实际上这也是《公开募捐管理办法》和国家对个人发布求助信息不做“限制规定”的原因所在,善意的体现是十分明显的。尽管所体现的善意是非常好的,但是目前争议较大的是个人因为家庭或者其他方面出现突发性的重大困难而向社会求助,社会各界人士也都纷纷伸出援助之手,但由于信息传递具有滞后性,求助者个人所遇到的困难已经解决,可外界捐款仍然不断,或者求助者个人得到的捐款数多于其解决问题所需要的数量,那么,这些剩余的善款应该如何处理?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个人向社会求助以此获得善款的法律性质,以此明确善款的法律属性。个人向社会求助获得善款,这在本质上属于合同。有困难的个人人向社会公众求助属于要约,而社会公众对其予以捐款实则属于默示的行为上的承诺。用捐赠行为表示的承诺到达求助者个人,合同即告成立。但是这种不同于一般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把自己的财产无偿地送给受赠人,受赠人同意接受的合同,其不存在赠与人在受赠人请求帮助的前提。严格意义上说,个人向社会求助获得捐款属于社会捐赠合同。社会捐赠是捐赠人基于对特定受捐助人的同情直接为之赠与的行为,具有很强的人身性。社会捐赠合同属于特种赠与之中的一种,在法律适用上,多数援引合同法中有关赠与合同的规定,没有特别法予之适用。

再者,分析善款的法律属性。明确了个人向社会求助获得善款属于合同行为,那么,善款就自然而然的成为了合同的标的物。赠与人将财产给受赠人之后,合同标的物转移,财产的所有权即转移给受赠人。但如果完全按照这个说法,由于信息传递的滞后性,会导致后到的善款不能用在困难的救助上,最终这些剩余的善款将成为求助者个人的财产。这种结果显然违反了当时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也是不妥的,这样不仅使得善款用不到哪困难之处,也会辜负捐赠人的一片善意。仔细思考之,既然这些剩余的善款用不到解决困难上,如此一来,这表示违背了捐款人捐款时的真实意思。中国《合同法》第54条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一方可请求撤销合同的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情况订立的合同。此处我们所探讨的情形符合意思表示不真实之重大误解。剩余的善款原本所属的财产所有人是因为他认为求助的个人需要帮助,他捐款的目的是为的解决求助者的困难,然而,当求助者的困难解决之后,那些剩余的善款也就用不到实处,不符合捐款人当时真实的意思表示,分析得来,这种不真实的意思表示是因为误解造成的。既然是因为重大误解所订立的合同,那么这种性质的合同自然是可撤销的。如若捐赠人行驶了撤销权,受赠人不予返还财产的,受赠人则属于不当得利。但是出于实际考虑,个人向社会公众求助,对象广泛,捐赠者不计其数,捐赠的财产数量有多有少,加之求助者个人甚至不知道捐款人是谁,考虑到诸多因素,捐赠人行使撤销权,取回善款,这其中的复杂程度以及混乱可想而知。所以,完全按照法律上的规定,捐赠人行使撤销权追回多余善款是不切合实际的;若剩余的善款全部归受赠者个人所有,这也是不合情理的,这种做法会产生一系列的负面影响,比如诈捐、骗捐以及滥用善款带来的不良风气。因此,剩余的善款究竟该如何处置,我们不仅需要从法理法律层面去探讨,还要顾及实际情况。

具体有如下建议用以处理剩余善款。第一,个人求助的问题上,最本质但也最漫长的方式是健全社会保障网络,通过政府与民间组织保障个人的需求。第二,个人想要募捐,找慈善组织合作,慈善法明确,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第三,建立健全金融平台,捐款实名化,保证求助者个人信息真实可靠。通过金融平台,使得每一笔款项对应到每位捐赠人,以便返还多余的善款。

个人求助的现象时常存在,多余善款的处理需得到重视。通过政府和社会携手加强管理,打造便利通道,有效解决剩余善款的归属问题。

安徽财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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