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司法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研究

2017-11-25王苏敏

长江丛刊 2017年6期
关键词:法学司法法治

王苏敏

司法改革与法治人才培养研究

王苏敏

依法治国,人才是基础。法治人才的培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一直是备受关注的问题。十八届四中全会的召开为法治人才的培养以及法学教育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在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法学教育的改革与转型是一次良好的契机。笔者旨在对我国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及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法学教育较为理想的创新模式。

司法改革 高等法学教育 研究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为主要议题,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和重大任务,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重要的战略部署。在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提出了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提供强有力的组织和人才保障。

一、司法改革对法治人才培养的影响及意义

司法改革作为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所肩负的一项重要的历史使命,承载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强烈期盼。然而,我国司法改革所面临着一个特殊的问题,就是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当前,司法人员普遍存在职业化、专业化程度低的问题。司法改革,实现法律职业化,专业化,是法律共同体的不懈追求,也是我们每个法律人的共同理想。众所周知,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决定了司法的效能,而归根结底的来说,法律职业人员的专业素养取决于整体的法学教育水平。由此可见,法学教育在司法改革进程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司法改革对我国的法学教育提出了更高的新要求。

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法学教育,在司法改革背景之下,法学教育也须要顺应司法改革的要求进行改革与创新。法学教育顺势而为进行改革与创新,一方面,是实现司法公正、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公正是司法的功能得以实现的根本前提,也是司法改革的根本目标。为了实现司法公正,司法改革无疑会对法治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无论是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还是职业道德与法治觉悟,都相对于以往要求更高,这就要求我国的法学教育必须朝着这一目标而努力。另一方面,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也源于自身的需要,①回归法学教育的本质,与其他学科不同,它依托的是受过专门法学训练、具备技术理性的固定职业群体,法学教育的目的是为法律职业群体提供基本的教育和训练,为司法实务部门输送源源不断的新鲜血液。所以法学教育的本质是职业教育,这就是说,法科学生通过职业训练应当具备法律的专业素养与实践技能,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处理实务中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然而现实的情况是,绝大多数的法科学生并不具备这种能力,原因在于他们投入书本知识学习的时间大大超过参加法律实践的时间,这就导致我国法学教育凸显出理论脱离实践的问题,法学教育最终沦为纸上谈兵,不能学以致用。因此,法学教育的改革与创新也是法学教育自身的迫切需要。因此,司法改革既对法学教育提出了新的要求,同时也为法学教育的创新与转型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二、法治人才培养的现状及问题

改革开放以来,伴随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各项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的法学教育经过近40年的发展,已经初步形成了以学位教育为主体、其他教育为补充,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进修相互衔接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为法治建设各个领域输送了一批又一批的法律人才。但是,我们也应对我国法治人才培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有明确的认识,当前法学教育所培养出的法治人才还远远不能适应法治国家建设的实际需要,法治人才培养的质量和机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偏差

法学教育目标的定位关系到整个法学教育体系的设计与构建,也是指引法学教育的方向所在。我国的伟大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曾说过:“法律教育的目的,是培植为社会服务为国家谋利益的法律人才。”孙晓楼先生认为,法律人才应当具备三个要件:一要有法律的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二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三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的运用法律。②笔者认为,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的人才培养目标,是培养出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人”,不仅需要具备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与技能,还要具备高尚的法律道德,法治信仰与法治觉悟,同时也要兼备其他综合素质。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

职业技能中,法学教育首先应当提供专业教育,为法科学生提供系统、全面的专业知识和理论。另外,职业技能包括实践教育,法学学科服务于社会现实需要,是一门实用性学科。因此,法学教育不仅要为法科学生提供专业知识,更要培养他们将理论知识运用于实践的能力,现实生活中的社会关系与法律问题总是纷繁复杂的,只有具备了实践能力和操作技巧才能真正做到学以致用,解决实际问题。最后,法学教育也是一种职业伦理道德教育,作为一种特殊的服务行业有着自身特有的伦理道德要求,否则将对社会造成危害。通过职业伦理道德教育有助于培养法治人才的法治信仰与法治觉悟。

有人将法律人比作医治社会的医生,说明法律职业同医生一样,是需要进行严格的职业训练,具备了相应的职业技能与职业伦理,才能成为有真才实干的职业人。然而我国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并不紧密。法学教育普遍存在偏重理论讲授而忽略法律实践能力培养的现象,在教学手段上也多是“填鸭式”、“灌输式”,较少有讨论式、案例式教学方法的运用,导致多数学生缺乏应有的分析和处理实际法律案件的能力,也就无法满足社会的实际需要,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严重脱节。另外,法学院校与法治实务部门协同育人机制也不够完善,法治人才队伍的培养欠缺制度保障条件。

(三)法学教育师资配置不平衡

师资力量是法学教育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师资队伍的建设是高校内涵建设的重要方面。优秀的法学教师应当是既精通法学理论知识,又能熟练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践问题的专家,遗憾的是在我国高校中优秀的法学教师并不多,其中一个原因就是中国法学教育的泛化,法学教育的办学准入门槛低与办学成本低,几乎所有的高校都设置了法学专业,院校之间为争取师资相互竞争,以高薪或行政职位换取师资的现象屡见不鲜,因而从事法学教育的师资力量流动性很大。其次,师资力量配置数量的不足也使得在一些高校中甚至出现了部分教师身兼数职的现象,比如学知识产权的老师被安排去教国际法,毫无疑问的,这种教学安排很难保证授课的专业性以及教学质量。再次,教师行业对比律师等其他行业待遇较低,许多教师缺乏学者精神,追求功利主义,纷纷转投其他行业,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师资队伍的稳定。

此外,地域差异也是造成不同地区之间法学教育资源特别是师资配置的不平衡的原因。长期以来,借助区位和经济优势,东部地区法学教育资源配置充足。与此相对的,中西部地区法学教育资源则显得捉襟见肘,法学教育发展乏力,法科学生生源下降,法学教师流失严重。法学教育师资分配的不均,大大制约了法学教育的教学质量的提高。

三、重新构建法治人才培养模型

(一)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

法学教育培养目标的重新定位,高等法学教育理念的更新是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的必要前提。连续的高校扩招使得法学教育“遍地开花”,但法治人才培养的质与量却没有成正比发展,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连年创下新低。我认为,立足当前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结合中国法学教育实践现状,精英教育当是我国法学教育的必然发展趋势所在。所谓精英,即出类拔萃的人。精英法律人才,就是高素质高能力的法律人才。将法学精英教育定位为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是经济社会的发展与民主法制建设的进程共同决定的,普法性法学教育培养出的人才,既不通晓实务操作,也不精通法学理论,已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因而我国法学教育目标定位应从粗放发展向追求质量提升进行转变,由普法性教育向法学精英教育进行转变。

发展法学精英教育,培养法治精英人才离不开精英化的法学院校,要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就要对法学教育准入门槛进行限制,明确高校法学教育师资、图书资源等教学设施的标准。同时,引入竞争机制,对不具备办学条件的院校进行淘汰或严格限制其继续招生。③法学专业应该限招、精招,而不应该盲目无条件的扩张。

法学精英教育离不开合理优化的课程设置,要逐步建立起与高素质法治人才培养目标相适应的,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完整的知识结构、适度的学分要求、丰富的选择空间”法学课程体系。一方面重视专业理论的讲授,启迪学生的探索精神;另一方面也要注重核心课程同司法考试的衔接互动,四中全会《决定》强调,“加强法学基础理论研究,形成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学科体系、课程体系,组织编写和全面采用国家统一的法律类专业核心教材,纳入司法考试必考范围”。据此,法学教育改革要与司法考试改革相结合,培养和选拔具有真才实学、素质全面的法治复合型人才。

(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实现有效对接

在培养模式上,中国政法大学开设的六年制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实验班可以说是一个很好的尝试,采取六年制的本硕连读学制的好处是学生在完成预备知识教育和其他课程后再攻读法学课程将极大地提高法学教育职业教育的层次。值得一提的是,现阶段我国创建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即JM教育,JM教育既是研究生层次的教育,同时也是以法律职业为导向的教育模式,其更侧重于培养实用型及复合型人才,今后在我国应当确立JM教育的主导地位。

法律职业是以实践经验为基础的技术行业,法治人才的培养不能局限于满足课堂,而是要走出课本,深入实践,才能更加深刻地理解理论的力量。法学教育必须认识到实务教学的重要性,加大学生的实务训练。明确我国法官学院、检察官学院以及律师协会在整个法学教育体系中的地位,构建长期有效的法治人才协同培养机制,使得司法部门反哺法治人才培养的功能得以充分发挥。

(三)优化配置法学教育师资队伍

师资力量在人才培养和教学中处于最为关键的地位,只有好的教师才能带出好的学生。四中全会《决定》中明确指出,“健全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机制,实施高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互聘计划,重点打造一支政治立场坚定、理论功底深厚、熟悉中国国情的高水平法学家和专家团队,建设高素质学术带头人、骨干教师、专兼职教师队伍”。这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教师是立教之本、兴教之源”的重要思想。

一名优秀的法学老师不仅仅需要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而且也需要有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指导学生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知识去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高校应当鼓励教师参加法律实务工作,积累法律职业经验,而针对以往只重科研、轻教学的现象,则要逐步转变,考评教师不应只科研为指标。同时,有必要建立协同育人的长效机制,聘用实务部门的优秀人才到高校为法科学生教授法律实务,从而优化教育资源的配置,提高教学的质量。

注释:

①张雨辰.司法体制改革语境下的法学教育改革与创新[J].吉林省教育学院学报,2015(12).

②胡平仁.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与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J].法学教育研究,2010(2).

③吴娟梅.法治中国背景下法治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中国乐山市委党校学报,2015(4).

(作者单位: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

王苏敏(1962-),女,高级经济师,湖北三峡职业技术学院保卫处干部,研究方向:学校综合治理工作。

猜你喜欢

法学司法法治
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下侦羁关系的反思
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忠实履职
送法进企“典”亮法治之路
制定法解释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权
浅谈开放教育法学思维的培养
人大战“疫” 法治为要
法治护航 守护生命之源
畅通法治人才的培养端与需求端——深化法学继续教育改革势在必行
法学视角下分享经济可持续发展探析
反家庭暴力必须厉行法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