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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审中的繁案简审问题及其矫正

2017-11-24田源

理论探索 2017年6期

田源

〔摘要〕 在刑事二审案件的繁简分流过程中,大量本应精审的“繁案”被人为分流为“简案”,进而以不开庭方式“简审”,且缺乏合理解释,既定的“繁案精审”改革目标异化为事实上的“繁案简审”。该做法弱化了对合法诉权的司法保障,妨碍了对诉讼参与人意见的全面听取,干扰了对公平正义的应然感知,加大了司法权威的弱化风险。“繁案简审”现象的滋长蔓延,源自立法粗疏、认知偏差、人案矛盾、监管乏力等多重因素的综合作用。建议培塑法官对公正和效率价值位阶的科学辨识,端正对繁简分流价值目标的理性认知,优化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立法条文,明晰繁简分流的标准及流程设置,并激活司法公开的倒逼效应,共同实现对刑事二审案件繁简分流的科学规制。

〔关键词〕 刑事二审,繁简分流,繁案简审,繁案精审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17)06-0107-07

作为新一轮司法改革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突破口,案件繁简分流改革是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的一剂良方,起到了“以较小的司法成本取得较好法律效果” 〔1 〕的功效。2016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颁布实施,推动了改革进程的持续深入。然而在局部地区法院的改革适用过程中,却暴露出有学者指出的“重视‘简甚于重视‘繁” 〔2 〕的问题。大量本应精审的“繁案”,被假以改革之名,人为地分流为“简案”,既定的“繁案精审”改革目标异化为事实上的“繁案简审”。这一现象在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体现得尤为明显,大量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被刻意分流为“简案”,进而以不开庭方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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