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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以T市H区案件办理数据为蓝本

2017-11-23李树和

法制博览 2017年33期
关键词:监外执行罪犯矫正

李树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
——以T市H区案件办理数据为蓝本

李树和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天津 300000

近年来,H区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居高不下,呈持续平稳状态,不但严重破坏了国家法律的严肃性,也对社会稳定造成了潜在威胁,应予以关注。

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

一、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案件的调查

H区人民检察院对2014年至2016年三年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案件进行了逐一调查统计(见表1)。

表1 罪犯又犯罪调查表

表2 罪犯又犯罪调查表

由此可以看出,近三年来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又犯罪呈平稳状态,呈现“四多一低”趋向,即又犯罪人员以人民法院判决缓刑的人员居多、涉财犯罪居多、中青年又犯罪居多、家庭不完整、不和睦居多,且又犯罪人员文化程度普遍偏低。

二、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的内因

(一)监外罪犯素质较低

监外执行罪犯重新犯罪人员文化水平较低,重新犯罪人员均为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由于综合素质偏低,是非辨别力和意识控制力不强,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缺乏深刻的认识,往往恶习难改,容易导致又犯罪,甚至成为惯犯。

(二)监外罪犯承受的社会压力较大,物欲型犯罪比较突出

监外罪犯在社会中服刑,来自内心、家庭、社会的压力很大,心理负担与心理问题突出,他们不靠劳动致富,或好逸恶劳、或无技术,就业无门,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不少迫于生计走上再犯罪的道路,由44%的监外执行人员因盗窃、抢劫而重新犯罪,因此再犯罪中财产型犯罪比重较大。

(三)监外罪犯胡乱交友是引发重新犯罪的诱因

在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再犯罪案件中,50%以上与交友不慎或胡乱交友以及团伙作案造成的。这主要是因为监外执行罪犯难以被社会接纳和认可,但在所谓的“狱友圈”中能够产生认同感,不可避免会相互联系形成“交接好友”,出于“两肋插刀”哥们义气或出于某种目的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铤而走险、重新犯罪。

三、监外执行又犯罪的外因

(一)司法机关作出监外执行判决、裁定或决定时把关不严

我国法律规定,暂予监外执行应由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或公安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决定;假释应由执行机关呈报人民法院裁定;缓刑、剥夺政治权利、管制则必须有人民法院的相应判决。但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把关不严的现象:一是一些法院对不符合条件的罪犯判处管制、缓刑;二是一些交付机关未能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在作出判决前、决定前委托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社会危害性评估;三是司法行政机关对委托评估的全面性、评估的深度还不够大,有的只是让村街居委会出一下证明就作为评估的依据,存在评估真实性低。

(二)执行机关和帮教组织履行职责不到位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基层警力有限,业务繁杂,常常是“重办案,轻监管”;司法所由于人员不足、业务生疏、震慑力不强等原因,加之帮教组织成员的帮教很大程度上流于形式,导致公安部门“疏于监督、无心监督”、司法部门“管理不实”、“监管虚化”等情形的出现。

(三)家庭和社会中也存在不少诱发再犯罪的因素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在人的成长道路上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家庭关系紧张、经济条件差,家庭成员的不良言行及教育方法都有可能导致家庭成员的违法犯罪。

(四)监外执行罪犯(社区矫正人员)社会保障不完善,未覆盖

监外执行罪犯又犯罪除主观上原因外,还存在一些客观因素,除教育不够、管理不严外,还存在社会保障不完善,尤其对曾经犯过罪的人员帮扶措施还不到位。

四、预防监外执行再犯罪的对策

预防、减少、遏制监外罪犯又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需要全社会的支持和关注,做好以下这几项工作:

(一)要严把出口关

一是严把判决、决定关,这就需要交付机关严把标准、严格程序,尤其要做好判决、决定前是否具有危害性的评估工作,对不适宜社区矫正的人员,一律不放入社会上服刑,真正把住出口关;二是负有检察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刑事执行检察部门,担负起把好出口关的监督责任,监管改造中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应当认真调查,掌握罪犯的刑期、改造表现、疾病和伤残情况,对是否符合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要做到心中有数,对不符合假释、暂予监外的条件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

(二)要严把交接关

进一步规范法律文书交接手续,明确交接程序,严格交接期限。执行机关确实负起就收责任,做到及时接收、及时列管;审判机关对在押的罪犯判处缓刑、管制后,要及时通知所在地执行机关登记列管;对不在押的罪犯判处缓刑、管制后,审判机关应及时将执行文书送达执行机关并抄送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部门;对监狱交付执行的保外就医、假释罪犯的法律文书,应尽快送达执行机关并抄送检察机关,杜绝因法律文书传送不当而造成监管失控。

(三)全面检查,重点转化

一是要监督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对监外罪犯档案管理是否规范、执行措施是否落实,帮教组织是否建立并发挥作用;二是刑事执行检察部门要通过半年一度的普查及专项检察、不定期抽查加强对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监督。三是监督和配合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做好普法宣传和重点犯、危险犯的监督考察和教育转化工作。

(四)进一步完善相关法规

有关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工作的规定多见于高法、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单独或联合发布的文件之中,数量多、政策性强、效力不明确,《刑法》和《刑诉法》的有关规定固然权威但又过于原则,需要制定一部系统、完善的监外执行(社区矫正)法律。

(五)全面做好帮扶安置工作,巩固教育改造成果

监外罪犯(社区矫正人员)再就业问题,接茬帮教问题都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关心,给他们提供必要的帮助,让他们学会一技之长,找到谋生发展之路。做好这项工作,任务艰巨并具有一定的挑战性。应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在政府、人大、政协的支持下,在公、检、法、司、劳动、工商等部门的参与下,在综治委的统一组织下,建立监外罪犯(社区矫正人员)信息资料库,设立安置帮教办公室,对他们进行必要的技术培训,指导他们再就业或自谋职业,做到安置帮教一对一。建立激励机制,对那些在监管工作以及在安置接茬帮教、积极捐助活动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奖励,对改造表现好的人员同时予以表彰,同时要严厉打击罪犯又犯罪行为,要充分利用反面案例警示教育监外执行(社区矫正)人员,强化震慑作用,达到惩恶扬善的目的,让社会多一片净土,少一份罪恶。

[1]张明.司法公正及其实现途径[J].燕山大学学报,2004(11):75-78.

[2]陈海平.构建我国刑事司法审查制度的宏观考察[J].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5(12):4-6.

D926.8;D917.6

A

2095-4379-(2017)33-0116-02

李树和(1961-),男,汉族,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科,科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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