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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常见”的假期,职工有哪些权利

2017-11-22

中国工人 2017年10期

“不常见”的假期,职工有哪些权利

随着劳动关系相关知识的普及,不少劳动者对于婚假、产假等常见假期的权利认定有所了解,但对一些相对非常见的假期的薪资标准认定却了解不多。让我们来看看,都有哪些“不常见”的假期及其职工应享受的权利。

探亲假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工资。只有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才可享受探亲假,私企、外企等性质的企业没有被包含其中。

丧假

丧假是指劳动者本人直系亲属死亡时依法享受的假期。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单位酌情给予1-3天的丧假。职工在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该规定只针对在国有企业任职的职工,目前,还没有对非国有企业职工休丧假作出具体规定。

工伤医疗期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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