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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结合问题的思考

2017-11-21

山东人大工作 2017年12期
关键词:从严治党主体机制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监督,不断创新党内监督形式和方式,加大党内监督的力度和深度,拓宽党外监督的范围,支持和保证党外监督工作的开展,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党内政治生活呈现出新的气象。但党内一些突出问题仍然存在,有些问题还没有得到完全根治,同时又出现了一些新问题,全面从严治党依然任重道远。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以下简称《党内监督条例》),针对全面从严治党中监督难、难监督这一难点问题,明确提出“要建立健全党中央统一领导,党委(党组)全面监督,纪律检查机关专责监督,党的工作部门职能监督,党的基层组织日常监督,党员民主监督的党内监督体系”。同时,专门就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问题作出顶层设计,在全面加强党内监督的同时,要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作用,促使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良性互动、形成合力,构建起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监督新格局。因此,要正确处理好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体制机制,以增强党的监督的整体效力,不断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

一、准确把握和处理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关系

当前,我国党和国家的监督体系主要包括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党内监督主要是指党自身的监督,包括党委履行主体责任监督、纪委专责执纪监督、自上而下的组织监督、自下而上的党内民主监督和同级互相监督等。党内监督在监督上具有权威性、针对性、快速高效的特点,在各种监督体系中起着核心的作用。党外监督是相对于党内监督而言的,主要包括人大的权力监督、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人民群众的社会监督、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等。党外监督有其独特的优势,这种监督体系具有监督的客观性与公正性、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形式的多样性等特点,在党的监督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加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结合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可以促使整个监督体系共同发力推进党的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讲话中指出,“强化党内监督是为了保证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强化国家监察是为了保证国家机器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强化群众监督是为了保证权力来自人民、服务人民”。这就进一步阐明了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因此,正确处理好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关系,必须准确把握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内在联系,加快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立体式监督体系,以增强整个党的监督体系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尽管存在不同,但两者同时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两者互相依存、互相补充、相互协调,统一于全面从严治党全过程。一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互为条件。党内监督在整个监督体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但这种监督必须以党外监督为基础,才能充分发挥对党的全面监督的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巡视监督,把巡视作为党内监督的战略性制度安排,坚持反腐败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突出政治巡视,“打回马枪”发挥震慑作用,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焕发出新的活力。其中,党内监督发挥了关键的统领作用,党外监督各个监督主体积极作为,为党内监督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发挥了基础性、群众性、专业性的优势,推进了全面从严治党。二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互补充。加强监督是权力正确运行的根本保证,但从实践来看,任何一种监督体系都不可能独自承担起全部的监督任务,达到监督的目的。党外监督各个不同的监督主体,都有自己的监督优势,作为肩负主体责任的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这些党外监督主体积极实施监督活动,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在监督职能上互相补充,形成合力。三是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互协调。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中,各监督主体在进行监督时,常常会遇到一些政策性强、牵涉面广,既存在互有交叉管辖不明确的疑难问题,又有违反党纪且违法的案件,这就需要各监督系统在监督活动中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协调关系,共同应对疑难问题和重大案件。《党内监督条例》第三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党外监督体系中的各个主体在进行监督工作时,如果发现被监督者有严重的违反党纪的行为,就应及时向有关党组织通报情况,并按照规定将问题线索移送相关纪律检查机关处理。同样,党内监督体系中的各个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时,如发现涉嫌违法犯罪问题时,有关部门应当先进行党纪处分,再移送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处理。加强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全面贯彻“纪在法前、纪法分开、纪严于法”的原则,织就一张全方位、立体化的党的监督网络。

二、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结合中存在的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背景下,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在结合上整体运作较为协调,形成了良性互动和合力,深入推进了全面从严治党,党的建设得到了加强。但是,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相互结合还相对较弱,各类监督成果运用不充分,互相补充、相互协调不够,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的整体效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当前,就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党内监督的体系相对封闭,属于体制内的同体监督,与党外各个监督主体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协调、联动机制。主要表现为:一些党员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强,没有摆正党群、干群关系,不能正确对待来自党外的监督,还不习惯在监督下开展工作;党内有关监督的信息不公开、不透明,致使党外监督主体难于进行有效监督;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缺乏互通衔接机制,党内监督如何充分发挥党外监督的优势,党外监督如何更好地支持和配合党内监督的推进,还缺乏规范的制度机制支撑。二是党外监督的体制机制不完善,主动监督的动力不足,发挥作用还不到位。主要表现为:党外监督机制不健全,有些党外监督主体缺乏基础性的制度保障,往往带有很强的部门或者个体色彩,随意性强;党外监督主体的主动监督意识不强。缺乏实施党外监督的主动性,少数党外监督主体不愿、不懂、不会、不敢监督,不能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党外监督的方式单一。主要是群众监督渠道单一、不畅通,民主党派监督和社会团体监督力度不够,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应有的权威性,新兴的网络监督缺乏必要的制度支撑。

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的体制机制还不完备,监督主体监督权力规定得过于笼统,缺乏明确的监督规范,各个监督体系的职能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有些党外监督机制没有真正落实,致使有的规定也流于形式。

三、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体制机制

《党内监督条例》对党内监督和外部监督相结合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是要在强化党内监督的同时,支持和保证党外监督,真正用好外部监督机制,建立起全方位、多层次、立体化的党的监督体系,以形成监督合力,深入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一是建立支持和保证党外监督机制。《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应当支持和保证同级人大、政府、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对国家机关及公职人员依法进行监督,人民政协依章程进行民主监督,审计机关依法进行审计监督。因此,为了保证《党内监督条例》的落实,要建立由党委统一领导、纪检机关牵头,人大、国家监察机关、司法机关、政协、民主党派、主要新闻媒体和群众团体等监督主体参加的监督联系制度。应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监督工作,特别是要为党外监督体系提供有力的支持和保证,解决其在监督工作中遇到的难题,对其在监督中发现的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规党纪、需要党组织处理的,应当及时予以处理。要支持和保证人大权力机关依法行使权力监督,完善执法检查、专题询问机制,提高监督的权威性;要支持和保证政府监督主体结合业务工作依法进行监督,充分体现监督的专业性特点;要支持和保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监督,提高司法监督的强制性;要支持民主党派履行监督职能,对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提出的意见、批评、建议要予以高度重视,完善知情、沟通、反馈、落实等机制;要保证新闻媒体和群众团体充分利用其接触面广的优势,依法进行监督;特别是鼓励支持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监督,真正实现让“多数人监督少数人”,使党员领导干部在全面监督下更好地履行职责。

二是建立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协调配合机制。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相互协调是强化监督的必要条件,如果不能进行有效的沟通协调,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也很难发挥好各自的监督职能。因此,要建立党和国家的纪检监察机关与审计、税务、财政、公安、检察、法院等综合监督部门的协调配合机制,党委组织部门与人大人事任免监督协调机制,以及舆论监督与其他监督协调配合机制,要推动巡视、巡察与群众申诉、检举、控告更好地对接,使党内监督与党外监督的各个监督主体充分发挥作用。

三是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要深入推进党务公开、建立重大决策和决定公开制度,以及完善党员领导干部个人事项的报告制度,做到能公开的要尽可能公开,拓宽监督渠道,以便让党外监督主体便于监督。只有这样,党外监督主体才能进行有效监督。

四是要完善保护机制。党外监督主体在行使监督权时,被监督者可能就是上级领导或者管理机关,对监督者拥有相当大的权力。如果没有健全的保护机制,党外监督很难发挥作用。因此,要健全完善对检举人的保护和检举信息的保密机制,对于打击报复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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