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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如何把握单位调岗、调薪等变更劳动合同行为

2017-11-14关国蕊

西部论丛 2017年4期

关国蕊

摘 要: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用人单单方面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行为未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可根据岗位调整是否改变了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目的,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自主管理权方面,综合判断单位对劳动者岗位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岗位调整

【案件索引】

原告杨某原系被告宏某达公司员工。原告2006年10月13日入职被告处,从事技术研发工作,双方于2008年5月开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5月1日双方续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8年4月1日止。期间,原告入职后一直从事的“XY”项目于201年底结束。2018年3月15日被告宏某达公司向原告寄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8年3月18日原告又向单位寄发了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通知书。后被告公司及时撤回终止通知,并表示同意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双方为此进行了协商与沟通,但双方就工作岗位等续签劳动合同事宜意见不一。2018年3月29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寄送了续订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邮件未投递成功。2018年4月1日被告公司给原告办理了退工手续,并且自2018年4月开始停止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原告在被告处最后工作至2018年4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单位给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法院判决:被告宏某达公司给付原告杨某经济补偿金4万余元。

【案例注解】

一、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可否撤销?

本案中,单位2018年3月15日向劳动者寄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18年3月18日劳动者向单位提出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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