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工具动态变化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补充方式
2017-11-13王宇杰
现代交际 2017年22期
王宇杰
摘要: 互联网金融具有回归金融本质、分散金融风险、提升市场透明度等的功能及作用。我国目前的管制型立法对互联网金融信用风险规制失灵,其催生出的过度依赖担保及刚性兑付,会加剧信息的不对称并抑制竞争。文中结合信息工具动态变化情况,分析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补充方式。
关键词: 信息工具 动态变化 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7)22-0065-01
互联网作为当前金融机构扩大市场的重要助力,在金融服务功能与信息技术可融合的同时,也带动了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持续发展。互联网金融是金融机构以谋求创新为目标,在借助互联网技术与平台达成金融交易降低风险的希求辅助下运作起来的。其本身具有回归金融本质、分散金融风险、提升市场透明度等特性。然而在信息工具动态变化视角下,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仍需要进一步被补充及完善。
一、管制型立法影响下存在法律漏洞及信息不对称
金融资产价格在反应信息风险的过程中,基本以信息作为基本要素。在知识信用媒介和金融中介机构的推送下,金融媒介受到资金供求的影响而进一步催生出了金融交易双方的直接交易,但是在互联网金融法律规制的影响下,控制信用风险、实现信息对称、降低信息成本的主旨性要求并未达成。金融交易媒介发生变化的基础性标准目前已经被设定为新的金融交易模式以低成本、便利的形式使用和获得信息手段。……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