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轨道上的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论思
2017-11-13王孟嘉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1期
王孟嘉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法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00)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筹划已久,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完善监督制度,做好监督体系顶层设计,既加强党的自我监督,又加强对国家机器的监督。要健全国家监察组织架构,形成全面覆盖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国家监察体系。这系首次提出国家监察的概念,并提出了要建立全覆盖式的监察体系。随后,十八届六中全会公报将监察机关与人大、政府、司法机关并列,意味着构架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已提上议程。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试点方案》)一经发布激起千层浪,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正式铺开。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会议中,习近平总书记重申:制定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方案,确定时间表、路线图,推动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全覆盖。可见,中央寄予国家监察委员会以厚望,希望通过此项改革助推“法治中国”目标的实现。本文认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符合十九大报告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预期要求,是法治驱动下的政治体制改革,因此,应当遵循法治逻辑,具体表现在国家监察立法所追求的法律方法上。
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法治进程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新时代监督权力、规范权力的重大举措,也是党推行依法治国的最新成果表现。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进步,然而经济体制改革持续深入的背后,是经济平稳快速发展的需求和人民对清廉政府的渴望与治腐乏力之间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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