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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制裁逻辑

2017-11-13孙道萃

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7年11期
关键词:网络平台网络安全

孙道萃

(北京师范大学 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北京 100875)

互联网时代加速新型网络消费时代的到来,以网络表演等为内核的互联网直播成为时代的弄潮儿,但也是网络技术异化风险的携带源与传播体。日益失范的涉黄、涉暴、涉淫秽等违规违法直播现象层出不穷,持续制造刑法不能容忍的高度风险。当前,各方高度重视网络直播风险的治理,主要包括加强网络直播监管与行业自治两方面。但是,由网络直播衍生的法律风险仍高位运行,刑事风险的异化速度攀升难止。审视当前相关的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仍未解决适法不明问题,导致直播平台运营不规范、主播“擦边球”、监管主体失职等行为的刑事责任边界模糊,也拷问刑法制度的“买单”能力。在全民直播时代,既不能以牺牲网络自由创新为代价换得网络的片刻安宁,扼杀网络技术的转化与创新也不应毫无底线地一味克制,纵容网络直播风险的泛滥,危及网络安全法益。《互联网直播服务管理规定》(2016年11月,网信办)、《网络安全法》(2016年11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网络表演经营活动管理办法》(2016年12月,文化部)相继发布。既宣告全面依法治理网络直播现象的决心,也为防控刑事风险和追究刑事责任提供新依据。其中,如何有效地应对网络平台这一新型犯罪主体成为当前的重要任务。

一、网络直播刑事风险的类型

网络直播是网络技术与网络商业模式的创新典范,但直播平台管理疲软、直播主体自治不足、网络监管乏力等,共同导致网络直播进入疯狂的野蛮生长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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