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IE第一案”对境外上市公司跨境收购的影响
2017-11-11周家玮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结构
周家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240
“VIE第一案”对境外上市公司跨境收购的影响
周家玮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上海 200240
VIE结构历来存在较大的争议,而最高人民法院于近期公布的长沙亚星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二审终审判决却在一定程度上均维护了VIE结构的稳定性,减轻了境外监管机关和投资者的疑虑。
VIE结构;VIE第一案;对外收购
一、VIE结构概述
VIE是境外公司上市业务中常涉及的概念,其全称为Variable Interest Entitu,指可变利益实体。VIE是为运营中国境内受外商投资限制或禁止的行业,而由中国公民或法人控制的可变利益实体①。该结构通过“协议控制”的方法,规避了政府机构在“股权控制”模式下对境内企业海外上市融资的政策限制,因而其合法性问题一直存有争议②。然而,该结构在境外上市中一直被广泛使用。
二、“VIE第一案”案情概述
(一)案件背景
本案原告长沙亚兴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转让方”,以下简称“亚兴公司”)与被告北京师大安博教育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受让方”,以下简称“安博公司”)于2009年7月28日签署了《合作框架协议》,约定由亚星公司将湖南长沙同升湖实验学校和湖南长沙同升湖幼儿园的举办权等相关权益、资产及其境外关联公司的权益的70%作价16779万元转让予安博公司;安博公司以现金方式支付亚兴公司8391万元,剩余人民币8388万元由安博公司的境外关联企业Ambow Education Holding Ltd.向亚兴公司的境外关联方发放等值股票的方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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