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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考察与对策研究

2017-01-27陈榕

法制博览 2017年31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陈 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考察与对策研究

陈 榕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上海 201800

检察机关依据一定程序,对因刑事犯罪行为而遭受损失的刑事被害人及其相关亲属,在通过其他法律救济途径无法获得赔偿或充分赔偿时,可以给予其适当经济补偿。实践中需要加大宣传力度,扩大案件来源信息量,深化第三方参与监督刑事被害人救助,整合多方力量,对某些特殊刑事被害人展开突破性救助。增加救助金额,及早给予救助,发挥救助实效。

刑事被害人救助;实践困境;完善对策

一、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实践及特点——以J院为样本

(一)重视制度建设,规范救助程序

首先将“司法为民”的理念作为工作目标纳入到该规定中,明确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基调。其次是落实部分工作条款的改进,如扩大救助范围、简化审批程序,力求实际操作与上级部门规定保持一致。最后是完善该规定部分文书表述,如将“被不起诉人”改为“侵害人”、“侵权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规范的文书表述来定义案件或当事人。通过完善、成熟的制度为依托,不断规范被害人救助工作。

(二)加强部门协作,拓宽案件来源

根据规定,J院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领导小组的成员从控告申诉、公诉、行装部门负责人,拓展为控告申诉、侦监、公诉、行装、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除对不起诉案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被害人进行救助外,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刑事申诉、审查逮捕等办案环节,确需救助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由公诉、侦监和未检的案件承办人层报部门负责人、分管检察长审批决定后,可以对其开展救助工作,拓展了案件来源和加大救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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