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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探讨

2017-11-10裴宝明

农家科技 2017年9期
关键词:集体农村

裴宝明

摘 要:农村集体土地权利的合理划分是土地登记的前提条件,因此,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权的登记发证工作,严格落实耕地保护制度,以此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维护农民权益。但在实际登记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基于此,作者结合自身工作经验,对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进行探讨分析,以供相关人员参考。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登记

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包括农村农民宅基地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其登记目的是促使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实现城乡统筹。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可以依法保证农民的土地权益,从而促使权能明确、产权明晰、流转顺畅、权益保障以及合理分配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不断完善,加快新农村建设。

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原则

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在开展过程中,应按照相关的工作程序进行,如,基本步骤为公告、申请、调查、勘测、审核、公布以及登记,因此,在实际工作时,应遵循以下几点原则:第一点,依法原则,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程序,办理相关登记工作,并受法律保护;第二点,属地原则,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属于不动产物权登记,而不动产物权是属地管辖,因此,申请人应向所在的国土资源部门申请登记;第三点,申请原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应由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第四点,规范原则,在实际登记过程中,相关工作必须符合当前法律规范,相关申请资料应齐全完整,同时按照法律程序进行办理。

二、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

1.土地登记费用不明确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工作人员需要进行土地测量、权属调查等相关审核工作,需要一定数量的经费,但在实际工作时,经费由谁承担未有明确规定。如按照申请者承担、受益者缴费原则,申请者与受益者都是土地所有权者,所以应由所有者承担,但实际上,由于集体缺乏登记的积极性,因此,不可能承担此费用。

2.区政府直接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

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由县级政府颁发证书确认所有权,而地级市管辖内的区政府不具备审批权,因此,不能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但当前大部分区政府均直接颁发所有权证书,从法律角度来说,该证书无效。

3.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

农村集体土地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所有、村以及村民,但集体土地所有权在行使时,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缺失。当前,我国乡镇集体经济组织已经不存在,现有的乡政府不可能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导致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不确定。

4.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登记进程不同

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草原和林地等所有权在不动产统一登记之前,分别所属不同部门,权属资料移交和整合工作量大,工作人员业务知识需要一个熟悉和提高的过程,致使农村集体土地统一登记进程不能统一,不利于农村土地所有权的统一管理。例如,我国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和林权登记工作仍由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登记。移交工作仍需一段时日。

三、农村集体土地登记问题解决途径

1.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只收取工本费

在实际工作过程中,相关法律应明确规定土地所有权登记时只收取工本费,其它如登记工作、测量工作等不收取任何费用,以此来解决当前土地所有权登记费用承担不明确问题。在登记时,工作人员应先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相關调查与确认,工作完成后,按照申请人需求,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同时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颁证,并提交完整的申请资料,最后,政府收取工本费,在符合法律的同时,满足实际需求。

2.统一土地所有权发证部门

据相关法律规定,我国地级市管辖内的区政府不具备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所有权证书颁发权利,不能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必须由县级政府颁发证书确认审批权,因此,应完善相关的法律政策,明确规定我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由统一的部门进行颁发,或加大相关区政府的权利范围,规定区政府可以直接颁发所有权证书,给予其审批颁发资格,以促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工作顺利开展。与此同时,应加强现场严格审核界线工作,尤其是水利设施、交通用地的界限范围,以保证明确国有土地范围。

3.明确所有权主体

在法律上,农民应为农村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同时包括乡镇农民集体、村农民集体以及村内农民集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以及乡镇集体经济组织的代表行使土地所有权。在行使权利过程中,代表并不是财产的所有人,财产的所有者为农民集体,并且,代表人员由选举产生,对土地进行处置时,需要农民集体进行表决,在登记过程中,由村内集体经济组织、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将证书内的所有人标注为村农民集体或村内农民集体。

4.加快统一登记进程

不动产统一登记暂行条例实施之前,我国的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由多个部门进行登记管理,土地所有权登记与土地使用权登记分属不同部门,从长远发展的角度考虑,应将土地所有权发证部门进行统一,明确规定所属部门。2015年3月1日,国家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对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进行统一登记。在实际的统一管理实施过程中,将现有的草地所有权登记与林地所有权登记、水面滩涂养殖使用权登记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等由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统一管理、登记,以此来保证登记工作的准确性,方便农民申请。受权属资料移交等实际情况影响,目前我国农村土地登记工作进程不一,应由当地的政府部门统一管理协调,以此来提升农村土地所有权登记的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在登记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土地权登记制度,保证在实际工作中做到有法可查、有法可依,保证相关登记工作符合法律程序,减少权属纠纷的发生,为我国的新农村建设提供基础。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的顺利进行,需要广大人民的积极配合,才能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参考文献:

[1]穆健.环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J].甘肃农业科技,2016,01:78-81.

[2]韩丽琼,杨飞,张亚丽,张永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中存在问题与对策研究[N].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4,2801:9-12.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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